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V-114-聲-104-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黃柏恩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54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112年度台抗字第51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係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1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伊於民國114年2月6日系爭事件準備程序中,就對造所提證據爭執真偽,本院受命法官卻以不耐煩語氣訓誡伊:「沒人這樣挑剔證據…」等語,強迫伊接受對造所提假證據,且對伊要求對造提出相關文書證據,任由對造選擇性提出及當庭比對,意圖協助對造蒙混過關,其審理顯有預斷及偏頗,侵害伊之訴訟權益,且有違反司法中立及法官倫理之情,難期其為公平審判,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云云。 三、查上開聲請人所主張聲請系爭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迴避之事由 ,核係對該法官之訴訟指揮妥當與否、是否證據調查及其方式之指謫,並非該法官對於系爭事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交誼或嫌怨之情形;且聲請人並未就其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至於其所提出之對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資產負債表及該公會函文(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則係供主張系爭事件對造所舉事證有所不實之證據。故尚難認系爭事件本院受命法官就該事件執行職務有偏袒一造當事人之偏頗之虞。 四、從而,聲請人以系爭事件本院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