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HV-114-聲-16-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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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瑞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羽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上字第125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2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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