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HV-114-聲-2-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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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及113年 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 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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