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V-114-聲-23-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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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樊其諺 兼法定代理人 李荑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儲勝年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七二號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72號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確認法庭組織合法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