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V-114-聲-45-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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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郭政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清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十月十六日、 十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均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提起上訴,有必要與全案庭訊 錄音核對筆錄是否漏未登載,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10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規定,尚無不合。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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