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V-114-聲-46-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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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異 議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 2號裁定,提出再抗告,惟該裁定屬抗告法院所為以抗告不合法 而駁回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 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異議人誤為再抗告,依同法 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出異議,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 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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