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HV-114-聲-51-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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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劉仲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百勝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再審之訴事 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41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791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予以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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