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V-114-聲-56-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泗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武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命相對人為給付,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號裁定駁回伊之上訴確定。伊於民國104年9月21日繳納新臺幣(下同)12萬8913元,於110年10月4日繳納1000元,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確定前開訴訟之訴訟費用額,聲請確 定之項目包括其於104年9月21日繳納之裁判費12萬8913元、於110年10月4日繳納之抗告費1000元,已經本院112年2月24日112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確定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裁定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自屬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