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V-114-聲-5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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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泗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武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命相對人為給付,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號裁定駁回伊之上訴確定。伊於民國104年9月21日繳納新臺幣(下同)12萬8913元,於110年10月4日繳納1000元,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確定前開訴訟之訴訟費用額,聲請確 定之項目包括其於104年9月21日繳納之裁判費12萬8913元、於110年10月4日繳納之抗告費1000元,已經本院112年2月24日112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確定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裁定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自屬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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