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使權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V-114-聲-59-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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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翌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名華 代 理 人 蘇敏雄律師 相 對 人 廣州市翌驊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六四 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六四九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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