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HV-114-聲-62-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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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號 異 議 人 陳金蓮 侯金福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1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32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理 由 一、按對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異議,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第486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 32號裁定提出異議,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