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V-114-聲-73-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朱志俊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即明。又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即債權 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億8201萬400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歷經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判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相對人請求逾美金123萬3993.272元(折合新臺幣3640萬2802元)本息部分駁回而該部分確定在案,因相對人就獲准假扣押金額中之1億4561萬1206元部分業已敗訴確定,故本件就准許假扣押聲請人財產超過3640萬2802元部分已有情事變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假扣押。 三、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係臺北地院以112 年度司裁全字第1941號裁定准許,今聲請人以原裁定准許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為由,提起本件撤銷假扣押之聲請,參諸民法第530條第4項前段規定,具有專屬管轄性質,應向命假扣押之臺北地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