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HV-114-聲-76-202503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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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劉書衡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林陳嬌與被上訴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2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消上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所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準備訴訟,爰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消 上字第21號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