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V-114-聲-87-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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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銘祥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上字第2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16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聲請人所為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故所提上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