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HV-114-重再-7-20250311-2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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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7號 抗告人 陳乃華(兼陳黃連照、陳萬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庚辛(同上) 呂陳桂枝(同上) 楊陳桂娥(同上) 陳秋利(同上) 陳忠正(同上) 陳陸皓(兼陳萬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張寶蓮等間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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