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HV-114-非抗-5-20250303-1

字號

非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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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非抗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建禮 汪紀璇 林麗華 岑明深 共 同 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 賴秉詳律師 侯魏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蔡忠穎與財團法人各各他浸信會間114年度非抗字 第5號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4年度非抗字第5號變更組織暨捐助 章程事件全卷,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蔡忠穎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各各他浸信會(下 稱各各他浸信會)之章程,原法院以113年度法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蔡忠穎不服提起抗告,業經原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7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蔡忠穎仍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下稱系爭事件)。伊係各各他浸信會之第4屆董事,系爭事件涉及各各他浸信會之會務運作及第4屆董事如何行使職權,且原法院前以113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准許伊閱覽原裁定卷宗,故伊乃系爭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有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乃各各他浸信會之第四屆董事長蔡忠穎依11 2年3月12日特別召集合會之決議,聲請變更各各他浸信會之章程,而聲請人主張其等均為各各他浸信會第四屆之董事,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4月1日北市民宗字第1136000977號函為證(見原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8號卷第11頁),並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3號卷第26頁),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應否准予變更章程之爭議,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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