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PP-113-清-56-20241211-1
字號
清
法院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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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56號 移 送 機 關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被 付懲戒 人 張嘉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嘉麟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張嘉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一、被付懲戒人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中市警局)清水分局(下稱清水警分局)警員,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且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因接受友人即案外人蔡○寬之委託查詢案外人鄭○豪之000-0000車號自用小客車(下稱鄭○豪車)之車行軌跡,於民國112年7月4、9、21、31日及8月18日,利用公務電腦以其警員身分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中市警局之「智慧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下稱車行紀錄系統),在如附表所示之「使用目的」欄輸入「民眾糾紛」、「竊盜嫌疑」之不實查詢目的,在「查詢原因」欄輸入「偵辦刑案」、「偵辦竊盜案」之不實查詢原因,查得蒐集非屬其執行法定職務範疇之車輛車行紀錄資料。前開「使用目的」、「查詢原因」欄所示之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車行紀錄系統之主機記憶體中,足生損害中市警局對車行紀錄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中市警局豐原分局(下稱豐原警分局)接獲鄭○豪報案調查後,依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二、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5號刑事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判決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並於113年9月3日確定(下稱刑事確定判決)三、查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且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如違反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23條明定。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明知使用車行紀錄系統查詢資料時,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應確實輸入實際查詢之用途及內容,竟未恪遵職守,破壞警政機關之聲譽,顯已違反上開規定。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12年1月間起,在清水警分局光華派出所(下 稱光華派出所)擔任警員,負責該派出所轄區內之警勤區巡邏、勤區查察、備勤及犯罪偵辦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明知使用中市警局之車行紀錄系統查詢資料時,第一層登入時,應確實登輸實際查詢人帳號、密碼、登入目的、驗證碼,進入第二層頁面時,應確實登輸搜尋牌照號碼、查詢開始日期、截止日期、查詢原因,又查詢頁面有使用提示:「所有操作均紀錄於伺服器,具保存多年使用資料,非公務請勿使用」之警語,且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外洩。緣蔡○寬與案外人顏○慧原係夫妻(於112年7月31日離婚),蔡○寬懷疑顏○慧與鄭○豪過從甚密,疑似正發展外遇戀情,且發現顏○慧曾搭乘鄭○豪車(係鄭○豪之兄鄭○廷所有),為查知鄭○豪與顏○慧之行蹤,以便進行跟蹤監控,蔡○寬遂於112年7月2日15時22分許、22時37分許、同月4日18時24分許、19時51分許(其餘聯繫時間詳附表),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被付懲戒人(暱稱為KIETH CHANG),並以口頭方式要求被付懲戒人代為查詢鄭○豪車之車行軌跡。被付懲戒人明知蔡○寬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亦明知車行紀錄系統所查得之個人資料,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且使用該車行紀錄系統查詢車行紀錄資料之「使用目的」、「查詢原因」欄,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必須填載正確查詢事項始得查詢,而鄭○豪車車行紀錄為車主個人資料,非屬其執行法定職務查詢之必要範圍內,竟仍與蔡○寬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以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於附表之時間,接續利用公務電腦,以其基於警員身分而取得之個人帳號(00000000)、密碼登入車行紀錄系統後,即在「使用目的」欄輸入「民眾糾紛」、「竊盜嫌疑」之不實查詢目的,在「查詢原因」欄輸入「偵辦刑案」、「偵辦竊盜案」之不實查詢原因,並在「搜尋牌照號碼」欄輸入「000─0000」車號,藉此查得蒐集上開車輛之行經道路位置、座標、日期時間及監視器所屬分局、派出所等資料,而使「使用目的」、「查詢原因」欄所示之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隨後被付懲戒人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經由LINE通訊軟體語音通話或電話通話之方式,以口頭告知蔡○寬關於鄭○豪車之行經道路位置資訊資料,蔡○寬再於112年7、8月間,利用前揭方式獲得之鄭○豪車車行紀錄進而騷擾鄭○豪,並向鄭○豪陳稱:你為何某天會在某個地方出現等語,以此方式非法使用取得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鄭○廷、鄭○豪個人資料,及中市警局對車行紀錄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2年8月18日某時,蔡○寬質疑顏○慧搭乘鄭○豪車,且雙方過從甚密,蔡○寬不相信顏○慧之解釋,一再詢問為何鄭○豪車會停在顏○慧工作之臺中市○區○○路附近,並當場撥打電話予被付懲戒人,並陳稱:「嘉麟(即被付懲戒人),你可以幫我看一下車子」等語,顏○慧遂於同月19日11時至12時許,前往光華派出所找尋被付懲戒人,並與被付懲戒人對話並錄音後,而查悉上情,並將被付懲戒人洩漏鄭○豪車之車行紀錄一事告知鄭○豪,鄭○豪遂於同月20日前往豐原警分局翁子派出所(下稱翁子派出所)提出告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不諱,並 與蔡○寬、顏○慧、鄭○豪、翁子派出所所長詹子瑩、清水警分局督察組巡官黃登貴、光華派出所所長陳俊佑等人於偵查中陳述,及顏○慧與被付懲戒人112年8月19日對話錄音光碟、車行紀錄系統匯出文字資料、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實施要點、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管理作業程序、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清水警分局案件調查記錄、被付懲戒人111年9月至112年8月使用警政署知識聯網各系統查詢紀錄統計、中市警局智慧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登入頁面截圖、中市警局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管理維護執行計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清水警分局112年12月26日函等件(見本院調閱刑事案件偵審卷電子檔)相符,堪以認定,刑事確定判決同此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犯刑事法律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以及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依警察法第2條規定,負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職責,及職司同法第9條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應堅守警察人員本分,依法行事,奉公守法,恪守職責,不得利用執行職務上機會,洩漏職務上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以維護政府機關之紀律及形象,其竟知法犯法,所為登載不實公文書、洩漏個人資料等違失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中市警局對車行紀錄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嚴重破壞政府機關形象,以及侵害人民之資訊隱私權,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本院調閱刑事案件卷證(電子檔),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付懲戒人上開各違失行為,相互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及內部、外部的關聯性,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茲審酌被付懲戒人係警察人員,未能誠信、謹慎,輕忽上開職責,率因與友人私誼、利益,為上開違失行為,侵害個人隱私,危害公務機關機密,及中市警局對於車行紀錄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等情,兼衡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附表: 被付懲戒人查詢鄭○豪車車行紀錄時間及輸入內容 編號 開始查詢日期、時間 使用目的 查詢原因 被付懲戒人查詢時,與蔡○寬以LINE通訊軟體語音通話聯絡時間 1 112年7月4日19時58分49秒 民眾糾紛 偵辦刑案 112年7月4日 1.9時5分 2.9時11分 3.18時24分 4.19時51分 5.21時15分 2 112年7月4日19時59分57秒 民眾糾紛 偵辦刑案 同上 3 112年7月4日20時4分8秒 民眾糾紛 偵辦刑案 同上 4 112年7月9日15時4分49秒 民眾糾紛 偵辦刑案 112年7月9日 1.14時50分 2.15時11分 3.15時15分 4.17時24分 5 112年7月21日14時19分43秒 竊盜嫌疑 偵辦竊盜案 112年7月21日 1.7時54分 2.12時32分 3.14時17分 4.14時47分 5.16時2分 6 112年7月21日15時50分41秒 竊盜嫌疑 偵辦刑案 同上 7 112年7月21日15時50分52秒 竊盜嫌疑 (亂碼) 同上 8 112年7月21日15時59分46秒 竊盜嫌疑 偵辦刑案 同上 9 112年7月31日11時48分12秒 民眾糾紛 偵辦刑案 以電話聯繫(詳LINE文字內容) 10 112年8月18日6時17分52秒 竊盜嫌疑 偵辦刑案 112年8月18日 1.6時7分 2.6時21分 11 112年8月18日6時18分48秒 竊盜嫌疑 偵辦刑案 同上 備註:顏○慧於112年8月19日11時至12時許,前往光華派出所與被付懲戒人對話後,被付懲戒人與蔡○寬聯絡之時間: 一、112年8月19日:1.12時29分。2.12時32分。3.17時16分。4.18時38分。 二、112年8月20日:1.18時36分。2.18時41分。3.19時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