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PP-113-清-66-20250225-1
字號
清
法院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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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66號 移 送 機 關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被 付懲戒 人 王証弘 苗栗縣警察局偵查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王証弘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王証弘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偵字第2202、1664號、111年度偵字第26536號、112年度偵字第2766、3196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南地院)分案112年度訴字第136號審理後裁定被付懲戒人部分,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一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九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一罪),經分別論處罪刑後,定應執行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1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 之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臺南地檢署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 ㈡、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刑事簡易判決。 ㈢、臺南地院113年10月21日南院揚刑中113簡1855字第00000000 00號函。 ㈣、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及公務人員履歷表。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刑事案件全 卷電子卷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各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外,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揭資料因涉及隱私,及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調閱之資料僅能供辦案使用,而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惟被付懲戒人未遵守上揭規定,分別為下列行為:㈠緣被付懲戒人之友人黃建智(下稱黃員),受桃竹苗地區詐欺車手集團份子沈暘展與蕭俊宇2人(以上3人合稱黃員等3人)請託,協助尋找侵占其等共同詐騙得款後逃匿之陳文章(下稱陳員)及少年張○崴(與陳員合稱陳員等2人),遂於民國ll1年6月27日以LINE傳送陳員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予被付懲戒人,央求被付懲戒人代為查該手機之即時定位。被付懲戒人明知警方個人手機即時定位系統可查知門號持用者之地理位置,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所規範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非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不得擅自蒐集,且依其所受訓練及辦案經驗,知悉其提供陳員之位置有助於黃員等3人尋獲陳員及張○崴藏匿之處所,並對於黃員等3人恐以犯罪之方式擄人,及於擄人後恐對於陳員及張○崴施以傷害、恐嚇、恐嚇取財等犯行有所預見,竟仍基於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違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幫助妨害自由、傷害、恐嚇、恐嚇取財之犯意,於同日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辦公室內,以不實虛捏「急難救助」之查詢事由,填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閱使用者資料申請單」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閱通信使用者登記簿」,向上級長官陳報,獲不知情之長官批准,於次日(28日)調閱得知陳員上開持有手機門號之最後即時定位點為新竹後,即以LINE文字訊息告知黃員,黃員等3人因而判斷陳員等2人係自桃園向南逃回居住地臺南躲藏,為確認陳員等2人之確切位置,黃員復於同日晚間以LINE通訊傳送張○崴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予被付懲戒人,要求協助查詢即時定位,被付懲戒人復承前犯意,以相同手段,虛捏事由填載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經不知情之長官核准,嗣因該手機門號所屬之亞太電信公司無法提供即時定位而作罷,惟被付懲戒人另於翌日(29日)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投單作業流程管理系統」查詢書面拍照後傳送予黃員。嗣沈暘展另透過友人陳威呈協助獲悉陳員等2人藏匿於臺南市安南區大友KTV包廂內,黃員等3人遂夥同當時為少年之李○廷南下尋得陳員等2人,共同基於剝奪陳員等2人之行動自由、恐嚇及傷害之犯意聯絡,先取走陳員等2人之手機及剩餘贓款新臺幣(下同)5200元,並控制陳員等2人之行動,將其等車載先後押至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大樓0樓0房、同區○○街000號臻愛汽車旅館、新竹縣竹東鎮之千禧園汽車旅館、苗栗縣○○市○○里○○○00號劉益鳴住處、苗栗縣○○鎮○○路00巷00弄0號黃員住處,持續拘束其等自由,並持槍恫嚇陳員及接續毆打陳員等2人致傷;又撥打電話要求陳員父母及胞姐、祖母必須支付6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金額,否則將繼續控制陳員等2人之自由,致其等心生畏懼。嗣經警於111年7月3日17時35分許循線至上述劉益鳴住處盤查,陳員等2人始獲釋。㈡被付懲戒人因偵查案件與黃員及陳朝輝熟識,為換取黃員及陳朝輝透露偵辦案件之線索,或為幫助友人梁君卉查證其胞兄之出境資料,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機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而為如後述附表A、B、C所示之犯行(其中附表B編號B5、B6即係上述一、㈠部分)。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查扣黃員之手機後,循線追查始得悉被付懲戒人上開洩露個資予黃員、陳朝輝及梁君卉之行為。 二、經查,上開違失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全部 坦承不諱(見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36號卷二第213頁刑事準備二狀、第280頁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卷一第45頁),核與刑事案件之同案被告黃建智、沈暘展、蕭俊宇、曾信錡、劉思妤、證人即少年李○廷、陳文章、張○崴、陳照男、陳美君、王建智、張○閑、劉益鳴、溫曉柔、林盈達、戴名佑、梁君卉於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審理之供述相符,並有被害人陳文章及張○崴遭妨害自由案時序表、「0702」專案譯文、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苗栗縣○○市○○里○○○00號現場照片、自小客車之車辨資料、黃建智手機翻拍照片、手機還原擷取報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111年6月27日南警偵電字第000000000號及111年6月29日南警偵電字第000000000號申請單及陳批流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閱通信使用者登記簿、內政部警政署查詢「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調取紀錄結果表附於刑事偵查案卷足稽。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南地院審理後以113年度簡字第1855號刑事簡易判決,均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就本判決理由欄一之㈠所載部分,從一重論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刑;就本判決理由欄一之㈡其中如附表A編號A-1至A-7、附表B編號B-1至B-4及附表C編號C-1、C-2所示部分,均從一重論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刑;就本判決理由欄一之㈡其中附表A編號A-8所示部分,從一重論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刑,上開一、㈠及一、㈡各罪間,則予分論併罰,因而科處事實欄壹之一所載之罪刑確定,有移送機關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之事證,至為明確。 三、按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公務員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 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外,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合為一個懲戒處分,並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且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新舊法律適用之判斷標準。查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中附表A編號A-1至A-8、附表B編號B-1至B-4部分,係分別發生於110年12月27日至111年3月27日之間,雖在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4日修正施行之前,惟其餘所為如附表B編號B-5至B-6、附表C編號C-1至C-2部分之行為,則分別發生於111年6月27日至同年8月19日間,係在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後。且其上開諸違失行為均與其利用警察身分登入政府資訊系統蒐集個人資料相關,且違失行為之態樣及動機亦相類,堪認確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之關聯,以及內、外部關聯性,應予合併觀察及綜合評價,則其違反義務行為之終了日既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四、查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6條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等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且核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被付懲戒人雖未答辯,惟依據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竟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避免與治安疑慮人員不當交往,竟多次受人請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及對不法追債行為提供資訊助力,嚴重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考量被付懲戒人違法查詢行為之次數頻繁,並非偶然違犯,足見其全然漠視公務紀律,且助成他人實施惡質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影響非輕,應予相當儆懲,並參酌被付懲戒人事後坦承違失,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黃麟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附表A(陳朝輝部分) 編號 時間 委託及洩密對象 查詢對象或標的 作業種類 不實登載之用途 證據出處 A-1 110年12月27日18時39分至 110年12月29日22時28分 陳朝輝 黃名豪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偵辦刑事案件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5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1595、15 96 A-2 111年1月21日19時34分至111年1月21日20時40分 陳朝輝 基隆○段000號○○之0 戶役政資料系統 刑案類:偵辦陳文雄涉嫌毒品案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66至P70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1985 A-3 111年2月11日19時47分至111年3月27日19時06分12秒 陳朝輝 楊益凱 刑案資訊系統 偵辦刑事案件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41、P42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2285、22 86 A-4 111年2月11日23時03分至111年2月13日23時31分 陳朝輝 范維鈞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偵辦刑事案件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42、P43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2306、23 07、2310、2311 A-5 111年2月13日23時35分至111年2月13日23時58分 陳朝輝 林明輝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偵辦刑事案件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44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2312至23 15 A-6 111年3月1日18時58分至111年3月1日19時01分 陳朝輝 張志豪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偵辦刑事案件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55、P56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2560至25 64 A-7 111年3月3日上午不詳時間(訊息已刪除)至 111年3月3日9時18分 陳朝輝 000-0000號車輛 車籍資訊 偵辦刑事案件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58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2577 A-8 111年3月25日12時26分至111年3月28日9時35分 陳朝輝 0000000000門號 門號使用者資料 毒品案 王証弘與陳朝輝採證相片P61至P63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閱使用者資料申請單-111年3月28日南警偵電字第11 0000000號 附表B(黃建智部分) 編號 時間 委託及洩密對象 查詢對象或標的 作業種類 不實登載之用途 證據出處 B-1 111年3月27日14時41分至 111年3月27日19時0分 黃建智 0000-00號自小客車 車籍資訊 偵辦刑事案件 王証弘與黃建智採證相片P1、P2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3209、32 10、3211 B-2 111年3月27日14時41分至 111年3月27日19時0分 黃建智 江柏翰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刑案類:調驗毒品採尿人口 王証弘與黃建智採證相片P1、P2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3212、32 13 B-3 111年3月27日14時41分至 111年3月27日19時0分 黃建智 0000-00號自小客車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刑案類:調驗毒品採尿人口 王証弘與黃建智採證相片P1、P2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3216、32 17 B-4 111年3月27日14時41分至 111年3月27日19時0分 黃建智 0000-00號自小客車 涉案車輛軌跡查詢系統 王証弘與黃建智採證相片P1、P2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3218、32 19 B-5 111年6月27日13時58分至111年6月29日間 黃建智 0000000000門號 投單作業流程管理系統暨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 急難救助 黃建智持用手機擷取報告P29、P34 、P36至P39 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閱使用者資料申請單-111年6月27日南警偵電字第11 0000000號 B-6 111年6月28日22時22分至 111年6月29日14時21分 黃建智 0000000000門號 投單作業流程管理系統暨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 急難救助 黃建智持用手機擷取報告P40、P41 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閱使用者資料申請單-111年6月29日南警偵電字第11 0000000號 附表C(梁君卉部分) 編號 時間 委託及洩密對象 查詢對象或標的 作業種類 不實登載之用途 證據出處 C-1 111年8月19日15時16分至 111年8月19日23時08分 梁君卉 Z000000000 智慧分析決策系統 偵辦刑事案件-公共危險 王証弘與梁君卉採證相片P2至P5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6479、6480 C-2 111年8月19日15時16分至 111年8月19日23時08分 梁君卉 梁志宇 (註:因梁君卉忘記梁志宇證號,故王証弘係先查詢梁君卉身分,再查親等表,始連結至梁志宇個人資料) 智慧分析決策系統 偵辦刑事案件-公共危險 王証弘與梁君卉採證相片P2至P5 及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序號6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