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PP-113-清-67-20250114-1
字號
清
法院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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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67號 移 送 機 關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被 付懲戒 人 張高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高魁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張高魁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208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臺中地檢署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中地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臺中地院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係犯①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三罪)及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一罪),於分別論處罪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4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 之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臺中地檢署起訴書。 ㈡、臺中地院刑事判決。 ㈢、臺中地院113年10月18日中院平刑超113訴599字第000000000 5號函。 ㈣、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臺中地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案件全卷 電子卷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前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 警員,明知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因欲探知「劉恭顯」、「蔡依翎」、「王正蘋」、「王正潔」之國民身分證件之照片及個人資料,竟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值勤時間,未徵得「劉恭顯」、「蔡依翎」、「王正蘋」、「王正潔」之同意,以其職務上所使用之值勤檯電腦,輸入己身之帳號密碼,登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聯網後,點選「勤區查察處理系統0E」,輸入「劉恭顯」、「蔡依翎」、「王正蘋」、「王正潔」之姓名查詢,並於該系統之用途欄位,虛偽登載「警勤區訪查」之不實查詢事由,而進入查詢頁面,該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全國同姓名者、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被付懲戒人復利用「M-POLICE警用載具」輸入上開4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藉以查得上開4人之個人資料、戶籍、駕籍、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等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該管公務員對該知識聯網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不當蒐集「劉恭顯」、「蔡依翎」、「王正蘋」、「王正潔」之個人資料。 二、經查,上開違失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偵查、審理 時坦承不諱,並有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查詢特定人士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8人勤務分配表附於偵查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中地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處被付懲戒人如本判決事實欄壹之一所載之罪刑確定,亦有上開臺中地院刑事判決及函文足佐。則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之事證,至為明確。 三、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 條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等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且核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被付懲戒人雖未答辯,惟依據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探查被害人資訊隱私,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惟考量被付懲戒人事後坦承違失行為,態度尚稱良好,本件其係出於好奇而為上開不當之查詢行為,尚無不當利用查得資訊之情事,所生損害及影響尚非嚴重,及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察職務多年之歷年績效表現,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黃麟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附表 編號 被查詢人 使用者 查詢時間 查詢系統 查詢個資內容 填寫用途 1 劉恭顯 張高魁 111年11月8日21時46分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 姓名 警勤區訪查 111年11月8日21時49分至53分 M-POLICE整合查詢 姓名、出生年月日、基本資料、戶籍資料、身分證號、車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 2 蔡依翎 張高魁 111年12月25日11時8分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 姓名 警勤區訪查 111年12月25日11時29分至31分 M-POLICE整合查詢 姓名、出生年月日、基本資料、戶籍資料、身分證號、車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 3 王正蘋 張高魁 112年7月31日14時16分 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 姓名 警勤區訪查 112年7月31日14時17分至20分 M-POLICE整合查詢 姓名、出生年月日、基本資料、戶籍資料、身分證號、車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 4 王正潔 張高魁 112年7月31日14時23分 M-POLICE整合查詢 姓名、出生年月日、基本資料、戶籍資料、身分證號、車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