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PP-113-清-68-20250107-1
字號
清
法院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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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清字第68號 移 送 機 關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被 付懲戒 人 廖鴻恭 苗栗縣警察局小隊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廖鴻恭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廖鴻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有如本判決理由欄一所載之違失行為,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78、6773號起訴書(以下簡稱新竹地檢署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竹地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新竹地院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 之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新竹地檢署起訴書。 ㈡、新竹地院刑事判決。 ㈢、新竹地院113年10月18日新院玉刑勇113訴303字第41121號函 。 ㈣、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對移送書所載應受懲戒之事實,均不爭執。伊係 因一時失慮而為前述違失行為,事後深感懊悔,並已依確定判決向國庫支付10萬元。爰請考量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察多年,工作認真,考績良好,本件事後已深刻悔悟,以及被付懲戒人罹有慢性疾病,且須照顧年邁母親及在學子女等情狀,從輕懲處。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新竹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件。 ㈡、診斷證明書3份。 ㈢、戶籍謄本1件。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新竹地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刑事案件全卷 電子卷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擔任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 局偵查隊小隊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因友人吳榮源請託協助調查與吳某友人有訴訟糾紛之沈卉妮前科資料,被付懲戒人明知其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詎未徵得沈卉妮同意,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假借職務上機會,以其個人帳號登入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及刑案資訊系統,並輸入不實查詢用途後,藉以蒐集附表所示沈卉妮之個人資料計5筆,並於111年8月21日將查得資料以LINE語音通話方式洩漏予吳榮源,使吳榮源得以利用上開沈卉妮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沈卉妮及警政署對警政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不爭執上述違失事實。 又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已於起訴書內援引被付懲戒人之自白,及證人沈卉妮、許智坤之相關證詞,並有電話申登資料、通訊監察譯文節錄內容、LINE公司提出之通聯紀錄、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等證據資料,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嗣新竹地院並依簡式審判程序,判處被付懲戒人如本判決事實欄壹之一所載之罪刑確定,有移送機關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上述違失行為之事證已臻明確。 三、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 條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7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圖他人之利益及加損害於人等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且核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本判決理由欄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竟未能誠信、謹慎執行公務,僅因友人請託,即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損害機關形象、政府信譽。惟考量被付懲戒人事後坦承違失行為,行為後之態度尚稱良好。又本件被付懲戒人之查詢行為係在同一時間所為,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非重。另被付懲戒人擔任警察職務,本件發生之前歷年績效良好,獲得多次嘉獎,並已依刑事確定判決所示向公庫支付款項完畢,有被付懲戒人所提出如事實欄貳之二所示之證據可稽,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黃麟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附表 編號 查詢案由 查詢時間 查詢條件 查詢內容 查詢系統 查詢目的 1 無 111年8月21日13時11分10秒 Z000000000(即沈卉妮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過去一年二親等出境,入監等刑案資料 内政部警政署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AI)」 提供吳榮源 2 無 111年8月21日13時15分46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無 111年8月21日13時16分5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查緝查捕逃犯 111年8月21日13時13分29秒 同上 國籍 刑案資訊系統(CF) 同上 5 查緝查捕逃犯 111年8月21日13時13分36秒 同上 案件關聯圖(含矯正資料)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