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PP-113-澄-1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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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澄字第10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 菊 代 理 人 王惠元 鄭景仁 被付懲戒人 徐佩勇 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前大使(已退 休) 辯 護 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徐佩勇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併罰款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違法事實及證據: 本案緣於被付懲戒人即被彈劾人駐菲律賓代表處(即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駐菲代表處)前大使徐佩勇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至112年3月22日間,對該駐處僱用之菲籍雇員(下稱乙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為具性意味之言行,經乙女於112年6月29日向外交部提出申訴。案經外交部函復監察院說明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於113年1月19日詢問被付懲戒人後,認被付懲戒人確有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乙女性騷擾,茲將其違失事實與證據臚列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107年6月30日至112年4月29日任駐菲代表處大 使,綜理館務,並對該駐處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之權。被害人乙女擔任英文秘書,業務工作包含安排與菲國人士之行程、拜會、聯繫、公關酬酢,以及英文文書之繕打、核校及撰寫等,任職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試用期5個月,試用期間經評定工作表現良好、學習態度佳,自112年1月1日正式受僱該駐處。 二、被付懲戒人自111月12月7日至112年3月22日有下列性騷擾行 為(關於移送範圍,移送機關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有關被付懲戒人對乙女之性騷擾行為,包括彈劾案文第2至4頁甲證3〈乙女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及第14至19頁甲證19〈外交部112年8月15日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決定書,下稱申評會決定書〉所載之內容,爰依申評會決定書所載,一一臚列):㈠111年12月7日性騷擾事件⒈乙女為被付懲戒人的秘書,111年12月7日下午16:00-16:30左右,被付懲戒人指示乙女至其辦公室拆開沙發上的聖誕節禮物,乙女彎腰拆禮物時,本能地摀住胸口,被付懲戒人見狀後,用手撥開說:「不要遮住你的胸口,讓我看看你的胸部。」這個行為讓乙女感到非常害怕、不舒服,所以乙女又蓋著胸口,被付懲戒人又拉開乙女的手說:「不要蓋住你的胸口,因為真的非常美麗,讓我看看。」後來有一位同仁進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前面的會客室,乙女才鬆口氣離開其辦公室。⒉同仁離開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後,被付懲戒人又請乙女回到會客室開禮物,這次被付懲戒人請乙女拆開許多放在地上的禮物,而不是沙發上的禮物,乙女覺得這是被付懲戒人為了想要看她的胸部,刻意讓她去拆開地上的禮物。⒊約在16:49的時候,被付懲戒人請乙女拍攝一個業務對象的聯絡方式,這次乙女也覺得非常可疑,因為之前要拍攝聯絡對象的時候,雙方都是站著,乙女直接拍攝被付懲戒人的手機,可是這次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女坐在沙發上,這是第一次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女坐在沙發上拍照,被付懲戒人拿手機站著,然後彎下腰並看著乙女的胸部,再次對乙女說「你的胸部真的好美麗」。⒋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女加班,在17:43乙女以手機錄音如下:「被付懲戒人:『妳今天有穿內衣嗎?』乙女:『有的,大使。』被付懲戒人:『妳確定嗎?讓我看看。』(此時,被付懲戒人開始拉乙女的襯衫看乙女的內衣,被付懲戒人的一根手指輕輕觸碰了乙女的左胸,乙女被嚇到)乙女:『是的,大使』被付懲戒人:『對不起,當我觸摸妳時,我很抱歉……因為你的胸部很美麗,讓我感到非常興奮』」。⒌乙女在19:00-19:10左右完成所有的賀卡,被付懲戒人經過乙女辦公區說:「公使不見了!現在,讓我看看妳的胸部!」被付懲戒人張開雙臂,好像要擁抱乙女,被付懲戒人靠近乙女,重複說:「來吧,讓我看看妳的胸部。」乙女搖頭遠離他,被付懲戒人伸手去抓乙女的手臂,乙女努力掙脫,被付懲戒人說:「為什麼?尷尬嗎?」乙女太害怕了,被付懲戒人繼續說:「別這樣。別尷尬,好嗎?我只是想看看妳的胸部。」被付懲戒人發現乙女快哭了,才回到自己的辦公室。⒍在19:30左右,乙女印出信函交給被付懲戒人簽名,被付懲戒人示意乙女坐下,他向乙女道歉,並問乙女是否為處女,乙女不知如何回答被付懲戒人這個越界問題,乙女說不,被付懲戒人警告乙女小心,如果男人碰了女人的胸部,女人會變得非常興奮。乙女沒有回應,被付懲戒人進一步說:「妳知道當我看到妳的胸部時,我想做什麼嗎?我想摸它們。」㈡111年12月9日性騷擾事件被付懲戒人再度問乙女是否穿內衣,並試圖伸手觸及乙女的襯衫,乙女震驚地退後一步,被付懲戒人道歉。㈢112年1月31日性騷擾事件1月31日約於13:45-14:50,被付懲戒人於其辦公室之會客室開完會後,當其餘同仁離開後,被付懲戒人要乙女留下,被付懲戒人與乙女說話時盯著乙女的胸部,乙女趕緊站了起來,被付懲戒人主動摸了乙女的肚子,告訴乙女體重增加了,建議乙女多運動。㈣112年2月14日性騷擾事件2月14日14:00-15:00左右,被付懲戒人在會客室送乙女1000元菲幣做為情人節禮物,碰了碰乙女的下背部靠近臀部的地方。㈤112年2月16日性騷擾事件2月16日10:00-10:30左右,被付懲戒人到乙女辦公桌前討論事情,被付懲戒人站在乙女身邊反覆拍乙女的背。㈥112年2月17日性騷擾事件被付懲戒人問乙女是否又有男朋友了,說乙女是否故意穿得更漂亮,為了給男人留下好印象。㈦112年2月23日性騷擾事件2月23日17:00-18:00左右,被付懲戒人在會客室摸了乙女的下背直到臀部,被付懲戒人堅持說有髒東西,乙女趕緊走開說可以自己清理。㈧112年2月28日性騷擾事件2月28日18:00-18:30左右,乙女加班修改演講稿,乙女在被付懲戒人的辦公室前門和被付懲戒人討論內容,被付懲戒人拍了拍乙女肩膀上的頭皮屑,並觸摸了乙女胸部區域,然後拍乙女背部的髒東西,乙女往前跨一步,乙女想辦公室前門的監視錄影器可能會拍到被付懲戒人的行為,於是乙女小心地再向前跨一步,想讓被付懲戒人的行為被錄下。㈨112年3月9日性騷擾事件3月9日約15:00-17:00間,15:30-16:00被付懲戒人叫乙女到會客室,被付懲戒人突然抓住乙女的左臂,說要清除一些髒東西,當乙女準備離開時,被付懲戒人突然把乙女屁股附近的髒東西擦掉。16:30-17:00被付懲戒人叫乙女到會客室,說乙女的裙子很短很性感。㈩112年3月10日性騷擾事件112年3月10日10:00-11:00左右,被付懲戒人送了乙女一支香奈兒護手霜,被付懲戒人強調他喜歡乙女的味道,乙女感到害怕。被付懲戒人建議乙女不要每天使用,因為其他同事都熟悉香奈兒香水的味道。被付懲戒人把昂貴的禮物遞給乙女,試圖觸摸乙女的右腿以清除一些髒東西,乙女後退2-3步,乙女想讓被付懲戒人知道,送乙女昂貴的禮物並不等於保證被付懲戒人有權力對乙女做他想做的事。11:45-12:00間被付懲戒人說想和乙女喝杯酒,被付懲戒人會在某些場合邀請乙女,乙女說謊說我不喝酒,拒絕被付懲戒人的提議,但被付懲戒人堅持要測試乙女的酒量,乙女充滿恐懼和焦慮。112年3月21日性騷擾事件3月21日10:00-10:30之間,被付懲戒人在上午迎接來自台灣的警察訪團,被付懲戒人叫乙女到會客室,趁機幫乙女清除肩上的頭皮屑,當被付懲戒人的手伸進乙女上衣的破洞裡,觸碰乙女的皮膚時,乙女嚇到後退一步。因為壓力又沮喪,乙女只睡了2-3小時,乙女無法容忍被付懲戒人一次又一次對乙女帶有性意味的肢體接觸。112年3月22日性騷擾事件3月22日10:00-12:00,被付懲戒人遞給乙女一份待校對的演講稿,趁機碰了乙女,說乙女必須挺直背部,被付懲戒人用左手觸摸乙女的胸部,用右手觸摸乙女的背部。乙女將被付懲戒人的手從乙女的胸部移開,被付懲戒人沒有道歉,只問乙女還好嗎?被付懲戒人說要把乙女介紹給台灣富商,乙女只回應:「好吧,好吧。」 三、乙女對於被付懲戒人上述行為,有非常不舒服、被冒犯、害 怕、沮喪、痛苦、憤怒等感受,甚至因此失眠,惟乙女畏於被付懲戒人為館長之權勢,為保有工作,只能隱忍不發;直至被付懲戒人於112年3月22日又藉詞觸碰,乙女再也無法忍受,惟擔憂該駐處無法公平處理,爰於112年3月22日將相關證據交由我駐外的1名國安人員(下稱D員,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協助向外交部舉報,其證據有:㈠乙女於申訴書指出:「2022年(以下乙女所稱「年」係以「西元」方式表示)12月15日他(指被付懲戒人)指示我到會客室,他問我還好嗎,我說不好。他向我說他能感覺到我有些不對勁,我回說他在12月7日所做的事情讓我感覺不舒服、感覺受到侵犯,他解釋自2022年10月7日國慶酒會以來,他的同事說我是最辣的女人,而且我的胸部暴露了,因為我年輕、有魅力,他有時候作為一個男人,可能說了不恰當的言語,他向我道歉,我因為想保住工作,於是接受他的道歉。」「……我原以為過去幾個月來,我對他性挑逗行為已麻痺,但當天(係指3月22日),我在20:51傳了1封訊息給D員,問他可否見面討論自2022年12月發生的嚴重事件。22:00,我和D員見面,向他報告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間發生的性騷擾,我無法再容忍徐大使公然濫用職權侮辱我。」「我因為無法再容忍他一再性騷擾,我請1名國安人員向外交部陳報此案,這幾個月來我因痛苦和自責沒有睡好覺……。」「……2022年12月7日的事件才使他的惡念暴露無遺。至2023年3月間,他反覆的性騷擾行為進一步激怒我,促使我揭露他的罪行。」「3月21日……,因為壓力又沮喪,我只睡了2-3小時,無法容忍他一次又一次對我帶有性意味的肢體接觸。」㈡112年6月13日駐菲代表處現任大使周民淦訪談乙女:「……3月22日徐大使再度動手觸摸其胸部後,乙女在害怕驚恐情形下,向D員反映遭騷擾情事,並將相關證據交予D員,嗣該員即回報國內。」「乙女表示,伊未尋求本處人事人員協助係擔憂無法獲得公平處理,故伊向本處外單位人員尋求協助並表達二訴求,即將徐大使調返回國及保障伊在本處之工作權益……。」㈢乙女於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112年7月26日訪談時陳述:⒈「翻譯:(12月7日)……這一次被付懲戒人(該次訪談紀錄所載『甲男』係指『被付懲戒人』,以下逕以『被付懲戒人』替代)卻眼睜睜地盯著乙女打開這些禮物,乙女因為要打開沙發上的禮物,所以用手蓋住胸口的衣服,被付懲戒人見狀後用手撥開說不要遮住你的胸口,讓我看看你的胸部,這個行為讓乙女感到非常害怕、不舒服,……。」「翻譯:乙女說在那段時間的當下,她的心情非常失望、非常失落、也非常憤怒生氣,所以在日記裡面,因為是她私人的,她都是用咒罵、比較情緒性的言語……。」「翻譯:在2月16日的時候,……那天被付懲戒人離她非常的近,被付懲戒人是到她的辦公座位,非常的輕碰她的背,雖然是非常的輕,但是一個曾經遭受性騷擾的乙女,是非常不舒服的……。」⒉「翻譯:關於3月22號跟國安人員見面這件事情,其實一開始是她傳了一封簡訊給這個國安人員,是1位男性,然後跟他說她想要跟他碰面,然後她想要跟他報告一些事情,這個國安人員就說好,那就約在你家附近碰面,他們約在1家星巴克咖啡裡頭,然後乙女就在這星巴克裡面告訴了這個國安人員,從12月7號發生的事情,一直到就是今(2023)年的3月所發生的這些事情,然後告訴這位國安人員說她真的受不了了,所以才會向他來反映。因為除了12月7號的事件之外,後續被付懲戒人又持續的、反覆的對她做這些性騷擾的事情,她當下是跟這位國安人員說,如果你可以幫我的話,我的首要訴求是想要申訴被付懲戒人,但是她不想要讓被付懲戒人知道,也就是一個匿名的舉報,那為什麼希望是匿名的舉報?是因為她完全不想要影響到她的家人,然後也不想要她自己的姓名被曝光,那個時候為什麼不辭職?是因為她覺得她自己辭職之後,下一個接任的秘書就會變成下一個受害人,問題根本沒有辦法解決。其實她從12月7號以來,她就感到非常的恐懼,而且長期的失眠,……。」 四、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僅承認於111年12月7日說錯話 ,以及拍掉頭皮屑之行為係經過乙女同意,其餘則予以否認;惟查:㈠關於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2月7日對乙女性騷擾:⒈就被付懲戒人坦承對乙女說出「You have pretty breasts and I like to see」部分,實已構成性騷擾:被付懲戒人於112年6月13日向外交部提出書面報告,承認:「……約6時30分許,本人與其閒話家常時,曾以玩笑口吻說出You have pretty breasts and I like to see,當下女秘書因有同仁送公文予本人之腳步聲,即快速離去。」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我確實有說錯話,相當懊悔……。我也有承認對女秘書說出不恰當的話」。惟女性胸部為身體極為隱私部位,不欲他人無端觸碰、評論,而被付懲戒人上述言語,在客觀上具性意味,且讓乙女主觀上有非常不舒服、被冒犯等感受,惟為保住工作,只能隱忍,爰就被付懲戒人坦承之行為,實已構成性騷擾。⒉依乙女錄下之錄音內容及相關證人之證述,111年12月7日被付懲戒人還有問乙女是否穿內衣、具性意味之言語、亦有觸碰乙女等性騷擾行為:⑴乙女以手機錄下111年12月7日被付懲戒人對乙女所說:「徐:『Do you wear a tube today or no?』乙女:『Uh, yes, Sir.』」「徐:『000, I’m sorry. When I touched you, I’msorry... because your breasts so beautiful. You make me feel very excited.』」,上述錄音內容亦經外交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被付懲戒人時播放,並經被付懲戒人承認錄音中的男聲是他的聲音無誤。⑵該駐處邵詠潔副參事、行政組陳玲玲秘書於外交部人事處(下稱人事處)、該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時,均證稱乙女將其在辦公室加班時遭到性騷擾事件,於111年12月7日翌日凌晨以通訊軟體Viber(下稱Viber)發送訊息告知邵詠潔,乙女未透露行為人是誰並表示害怕這位性騷擾者,邵詠潔並於111年12月9日將此事通報該駐處承辦性平業務的陳玲玲知悉。⑶該駐處C員(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於人事處訪談時證稱:「曾在111年12月的第2週聽乙女提及其遭徐前大使性騷擾之事件,惟不記得確切日期,這是乙女首次向C員提到被大使性騷擾。乙女表示大使在未經她許可下,觸碰她的隱私部位/胸部(touch her private part/breast without her permission)。」⑷乙女錄下2人在111年12月15日的對話:「徐:『你最近還好嗎?你看起來有點不一樣,如果你有什麼事情想跟我談談,發生了什麼事?』乙女:『事實上,我不知道該怎麼說,但是上週三,你說我看起來很漂亮,而且你想看看我的胸部。』徐:『好的,對不起,也許我犯了一點錯誤,我想我傷害了你。』乙女:『是的,這對我來說確實有點傷害,……所以我很失望,但我想保住我的工作。我覺得不舒服,也覺得受到侵犯了,我當時很傷心,很困惑。』徐:『我為我所說的話對你道歉,如果你感到不舒服、不喜歡,請讓我知道。』乙女:『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因為你是我的老闆,所以我真不知道如何向你啟齒我有多失望、多傷心。』徐:『我知道你的意思,我非常抱歉,也謝謝你讓我知道,如果我說的話超出你的預期,請讓我知道。我很抱歉做了一些事,因為你年輕又有吸引力,有些時候作為一個男人會說出不恰當的話。我很抱歉說出讓你不舒服的話,或是讓你覺得我想做什麼事,如果我要做什麼事,我會讓你知道,有些話我說出是來自人性。』」⑸陳玲玲於人事處、該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時,亦證稱「111年(紀錄者誤繕為112年)12月22日……徐前大使表示對乙女可能有不適合言語,爰在陳員見證下,徐前大使親向乙女就言語間可能造成她不舒服致歉,乙女面無表情回應好、瞭解、接受道歉。期間徐前大使以中文向陳員表示,渠係就口頭稱讚乙女胸部很漂亮致歉。」㈡關於111年12月9日被付懲戒人要求看乙女的胸部:依據乙女錄下2人在111年12月9日的對話內容:「徐:『那是000000給你的嗎?』乙女:『是的,大使,要給PCCIC President,0000 00000000』徐:『喔,00000000 好的。』徐:『讓我再看看妳的胸部,沒關係的。』乙女緊張地笑。」足證。㈢被付懲戒人於111年12月15日及12月22日當面向乙女道歉後,於112年1至3月間以替乙女拍掉頭皮屑、髒東西為由而觸碰乙女身體之行為,且均發生在2人單獨相處之場合:⒈乙女於外交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時陳述:「翻譯:乙女說從今年的l月31號到3月22號間,她並沒有任何的語音錄音檔。因為其實在這一段時間之內,被付懲戒人的行為跟12月底的行為有點不太一樣。因為這一段時間之內,被付懲戒人對她的性騷擾的行為不是有可預期性的,而是改成說被付懲戒人會以拍掉她身上的一些髒汙,或者說像頭皮屑,或是毛屑之類的為藉口,然後去觸碰她的身體,比如說他會說妳肩膀上,或者是妳的腰,或是比如說靠近胸部的地方,或是屁股,就是下背部那邊有一些髒汙,或是有髒東西,他想把它拍掉,所以都是非常突發性,或是只有一瞬間的,所以乙女並沒有機會去錄下來,然後也比較沒有準備……。」而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則辯稱:「拍頭皮屑,是有經過她的同意,我有碰到腰,但沒有碰臀部,我沒有意圖,我性子急,就直接動手拍掉。」⒉惟乙女有寫日記的習慣,亦有傳訊息給友人,有乙女應外交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所提供之日記截圖、與友人對話紀錄截圖,以及外交部提供之相關證人訪談紀錄、該駐處監視錄影畫面等可證:⑴112年2月16日:①乙女提供之112年2月16日日記截圖內容:「哇,我的老闆問我的人生計畫,不是因為關心,而是他想延長駐菲律賓大使的任期,希望我能在TECO再待5年或3年;我承認我想上法學院,因為我一直夢想當律師,他問我當律師是為了賺錢還是脫離貧窮,我說為了保護每個人的權利,特別是弱勢群體及貧窮者。(他嘲笑法律)他聲稱法律只適用於有錢人,我很生氣,他盯著我的胸部。他甚至靠近我,沒想到碰觸到了我的背,噁心,去他媽的。」②乙女提供其112年2月16日與友人以Viber傳訊對話截圖:「乙女:『我想我的衣服太性感/緊了,我用1件白色毛衣覆蓋著。』友人:『好吧,我只能說當時很好,我們會順利度過這一天。』乙女:『他試圖看我的衣服裡面,去他媽的,這個狗屎,他媽的,我又開始緊張了,這就是為什麼我跟他說話時會用衣服遮蓋。』」③外交部提供該駐處112年2月16日上午10時21分監視錄影畫面顯示,當天乙女確實穿著1件白色長袖上衣,而被付懲戒人走到乙女的辦公桌說話時,有拍乙女的動作。⑵112年2月28日:①乙女提供之112年2月28日日記截圖內容:「你在哪裡見過每天加班卻拿不到工資的員工?在TECO,你是最糟糕的,Michael Hsu(指被付懲戒人,下同)!我將再次晚點離開辦公室,真麻煩,在疲憊不堪的同時還受到老闆的騷擾。別擔心,這裡有監視器,監視器不會騙人。」②乙女提供112年2月28日以Viber傳給友人的訊息截圖:「(我認為這是他把它們從我衣服脫下來的藉口)我告訴他我很好,我會做的,我甚至聳肩擺脫他。」「他說他只是想去除那些頭皮屑,我差點就說出我不在乎、愚蠢,我唐突的想法是如此有效。我只希望我能當著他的面說他愚蠢和混蛋。我已在去地鐵站的路上了。」③外交部提供該駐處112年2月28日下午6時22分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被付懲戒人與乙女站在辦公室前門說話時,有拍乙女的動作。⑶112年3月10日:①被付懲戒人將1支香奈兒護手霜送給乙女,依乙女提供當天與友人以Viber傳訊的對話截圖:「乙女:『你猜怎麼了?變態老頭送了我一個香奈兒乳霜,據說只是因為他喜歡我的味道?誰甚至會只是為了這個原因才費心給某人隨機送禮,對嗎?他瘋了。』友人:『除了告訴妳他喜歡妳的氣味之外,他還說過別的什麼嗎?你如何回應?』乙女:『當他告訴我他喜歡我的氣味時,我沒有回應。我只是看著。』友人:『你現在對他的反應保持中立也是恰當的。我們現在沒有太多的資本去對抗他。我們最多是被動的、不合作的。』乙女:『他試圖觸碰我的右腿,因為他說那裡有髒東西。他媽的、變態、瘋子。他以為如果他給我香奈兒香水,我會突然允許他碰觸我。這混蛋腦子確實有病。』乙女:『我很害怕。他告訴我他想和我一起喝酒在某些情況下。這讓我很焦慮。我告訴他我不喝任何酒或任何東西酒的類型(這是不正確的)。我拒絕了這個提議,但他堅持要這麼做。」②乙女提供112年3月11日之日記截圖:「我昨晚無法入睡。我在一直考慮去看心理醫師或精神科醫師。他媽的,如果你的性騷擾者隨時送你香水或面霜,誰不會感到焦慮?令人非常憤怒的是,他在給我香水後還試圖碰我,你覺得我怎麼樣?妓女?操你媽的,Michael Hsu!滾回臺灣吧!永遠不要回到菲律賓!廢話,怎麼每天都能睡得這麼安穩?為什麼你這麼開心?因為你相信我是嗎?我想打斷你的手。你怎麼敢就這樣毀掉我?因為你的好色,在我想自殺的時候,你怎麼能睡得這麼舒服?去你的,瘋子」。⑷C員於人事處訪談時亦證述:「C員認為除了111年12月之外,112年2月份乙女還有遭到徐前大使性騷擾,而這是C員最後一次聽到乙女向她訴說遭到性騷擾的事情。C員表示相較上次,這次大使的騷擾行為更加謹慎小心(more careful),但是仍然有口頭及肢體(verbal and physical)的騷擾行為。」⒊綜合以上物證資料及相關證人證述,足認被付懲戒人表示其為乙女拍掉頭皮屑係經過乙女之同意,實屬辯解卸責之詞,委無可採。㈣外交部於112年4月間自國安系統獲知被付懲戒人疑似性騷擾情事,遂於同年月11日請被付懲戒人到部說明,吳釗燮部長當面詢問此事,經被付懲戒人坦承後,吳部長爰要求即刻調離現職回臺,被付懲戒人當場允諾並於當日以家庭因素為由,簽請部長同意提前調部,該部亦於當天向行政院陳報調回被付懲戒人,並迅於同年4月30日完成被付懲戒人解職調部程序。㈤至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詢問時表示:「外交部調查小組會議,沒有讓我事先看過申訴書,申訴書的內容,有的是杜撰,有的是扭曲事實,有的是誇大,所以我當時在委員詢問時,其實心思很亂,很生氣怎麼可以亂寫,所以我答的很凌亂。」惟外交部申評會於112年8月15日召開112年第3次會議,事前將乙女的申訴書提供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卻未出席會議為自己辯解,顯然被付懲戒人上述辯解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被付懲戒人利用公務上之權勢與機會,多次對乙女為性騷擾 行為,業經外交部申評會受理並調查後,於112年8月15日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議,有該申評會決定書可證。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經查,外交部雖對被付懲戒人之上述行為予以記1大過之行政懲處,惟衡酌派駐於各駐外館處之外交人員係代表著國家,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家間之外交業務及保護旅居國外之國人權益,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自屬當然。而被付懲戒人身為駐菲代表處簡任第14職等之大使,擔任駐外機構館長,更應謹言慎行、恪守分際,並致力營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未料竟利用公務上之職權與機會,多次對乙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令乙女有非常不舒服、恐懼、憤怒等感受,甚至因此長期失眠,且經乙女反映後,被付懲戒人仍繼續為性騷擾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核其言行不當及損其職位尊嚴之違失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外交部前揭行政懲處顯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爰此,被付懲戒人上述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等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壹、證據能力部分:乙女之申訴書純屬乙女個人片面陳詞,且為 未經具結之陳述,亦從未經被付懲戒人對質;又乙女個人之日記及聊天紀錄,未經核實;再D員(國安局派駐在駐菲代表處組長)及C員之證言皆為傳聞證據,故均無證據能力。 貳、答辯部分: 一、本案應依法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得僅依現有之資料而逕行 判決。 二、被付懲戒人自民國75年加入外交工作行列,一向自律甚嚴, 對同仁工作要求也很嚴格,使一些做事敷衍卸責、結黨營私的同仁心生不滿,藉機報復。 三、被付懲戒人3次奉派菲律賓,先後擔任簡任秘書、副組長、 副代表(公使)及代表(大使),共計近l0年,對菲律賓的民情風俗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亦與菲律賓籍當地員工均相處融洽愉快。於l07年6月30日至112年4月30日擔任駐菲律賓代表期間,先後共有4位菲律賓籍女秘書,如被付懲戒人真有性騷擾女下屬之行為,何以從未聞前任女秘書有投訴情形。 四、乙女於任職期間曾向被付懲戒人述及其父親在沙烏地阿拉伯 擔任菲勞期間死亡,死因不明。其在代表處工作後,乙女就把被付懲戒人當作父執輩看待。故當被付懲戒人在111年12月9日說了一句在一般菲律賓人看來是讚美她胸部的話,事後當被付懲戒人經陳玲玲告知乙女覺得遭被付懲戒人的話騷擾,被付懲戒人立刻於陳玲玲在場下,當面向乙女道歉,乙女也接受了道歉。且因乙女喜歡穿著較為暴露之衣服,被付懲戒人時常告誡乙女改正,所以才建議乙女在衣服之內再穿一件內襯tube,並無性騷擾之意。 五、乙女自稱購有錄音筆,又稱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被付懲戒人共計有10次之性騷擾行為,為何無該期間內任何1次之錄音紀錄?如僅1次,可以說來不及,而乙女自稱被付懲戒人自111年12月7日起已對其性騷擾,乙女能不予警惕,10次均來不及?再依陳玲玲、邵詠潔之供述,均稱乙女除供稱111年12月7日有性騷擾行為外,之後均未再向其二人提到有性騷擾之情事,且其等觀察乙女無任何情緒沮喪情形,且差勤正常,均可佐證乙女所稱該段時間,被付懲戒人有性騷擾行為乙節,確非屬實。 六、被付懲戒人的個性急又有潔癖,不可能隨便觸碰乙女;被付 懲戒人的工作非常忙碌,更不會有時間找乙女麻煩。l12年4月28日被付懲戒人在辦公室最後一天,因為乙女不知道被人利用傷害被付懲戒人的結果是如此嚴重,當被付懲戒人向其辭行時說「Let bygones be bygones.」,乙女出於內疚,立即回覆「Yes, Sir.」接著乙女又說「I will visit youin Taiwan.」被付懲戒人說「You are welcome.」這也是因為被付懲戒人是說話算話的人,乙女才會如此說。且若被付懲戒人有乙女所稱之12次性騷擾行為,乙女豈可能於被付懲戒人因此案離職回國前,與駐菲律賓大使館之同仁合照時,還站在被付懲戒人之旁邊。 七、112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校園網路PTT實業坊(下稱PTT )刊出一篇匿名報導,汙衊被付懲戒人對女秘書強吻、脫衣、擁抱及撫摸私處等下流行為,都是杜撰。時值#Me Too風潮,平面及電子媒體記者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轉載報導及評論,對被付懲戒人個人名譽及外交部造成很大傷害。這是一個懂得操縱媒體及一個熟悉PTT運作的兩位駐菲代表處同事合作的結果。被付懲戒人隨即於112年6月13日委請律師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提告誹謗,但經該局調查迄今仍未查得該匿名者之IP位址,嗣刑事警察局將該案移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續查,但迄今並無結果。更顯其等構陷被付懲戒人之意圖。 八、外交部迫於前述媒體的不實報導,方請乙女提出申訴。被付 懲戒人後自駐菲代表處的同事獲悉和被付懲戒人相處不睦的嚴竹蓮公使(副代表)及工作表現不佳經被付懲戒人冷落的D員,自l12年12月被付懲戒人向乙女道歉及乙女接受道歉後,就開始指導乙女私下錄音與被付懲戒人的談話,再由D員加以協助剪輯,但其內容均係斷章取義。另向監察院寫檢舉函,被付懲戒人推斷也是嚴竹蓮及D員所為。其二人意圖利用網路及新聞媒體,先坑殺被付懲戒人一波,嗣再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坑殺被付懲戒人第二波,其等有序之操作,其目的就是讓被付懲戒人身敗名裂,連想過一個安靜的退休生活也不可得。惟請明察其等之行為顯不足取。 九、被付懲戒人在外交部服務38年,於駐美國代表處、駐吐瓦魯 國大使館、駐南非代表處及駐菲代表處服務期間,皆與女同事相處和睦,沒有任何問題。此次因一句無心的話及個性急加上有潔癖,遭到心存怨懟的同事慫恿乙女做不實的陳述,讓被付懲戒人的名譽嚴重受損,外交部給予被付懲戒人記一大過的嚴厲處分,被付懲戒人也失去了大使的職務,被付懲戒人的身心皆受到極大的折磨。乙女的日記可以假造,故意用日記來佐證其指控的故事,引起別人同情。被付懲戒人在駐菲代表處僱用的司機、工友及清潔女傭,沒有一個不說謊的。菲律賓人認為只要說謊對自己有利,完全不會顧及道德問題。目前在台灣有超過15萬的菲律賓勞工,很多僱主都有遇過菲勞說謊的行為。 十、若仍認111年12月7日之行為係性騷擾,請考量被付懲戒人已 二次向乙女道歉及另受外交部重懲,能予從輕量處。 參、調查證據部分: 一、向大安分局查詢被付懲戒人提告誹謗案之查處情形。 二、待證事項:證明在網路上散布不實之言論,卻找不到散布之 人,此舉與向監察院檢舉時提出不實之監視錄影截圖,以圖使被付懲戒人遭受懲戒,如出一轍。 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答辯之意見: 壹、由被付懲戒人與乙女1l1年12月9日、同月15日對話錄音內容 可以發現,乙女並無受人誘導,亦可見被付懲戒人對乙女確有言語之性騷擾行為。 貳、被付懲戒人所述,其與駐菲代表處內同仁嚴竹蓮與D員之紛 爭,與本案毫無關聯,應無可採,況且被付懲戒人係自行懷疑、推論該2人操縱誘導乙女為不實指控,毫無根據。 參、監察院所提彈劾案文均未以l12年6月9日PTT匿名貼文作為指 證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事實及證據。 肆、被付懲戒人以無稽、貶抑言論,以及駐菲代表處內部紛爭, 企圖將乙女所提申訴、日記、言詞、錄音等,導引為乙女係被誘導而造假、說謊所致,足以顯示被付懲戒人毫無悔意,試圖減損乙女所提事證之憑信性,以合理化、模糊其性騷擾之不當言行,請一併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後之態度,以及其已完成公務員退休,予以相當懲戒,以維護政府信譽及公務紀律。 理 由 一、按「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 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行為時即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前者即學理上所稱「敵意環境性騷擾」,係指當行為人的言詞或行為(包括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受僱者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其結果會侵犯或干擾該受僱者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有關「敵意環境性騷擾」之認定,首先應以「合理第三人」的標準(即一般合理第三人之客觀感受)檢驗行為人被指控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是否妥當。如檢驗結果認為不妥當,再就指控者即受僱者之主觀反應加以檢視,如受僱者對行為人之言詞或行為並未感受敵意,或未感覺被脅迫、被冒犯,則敵意環境性騷擾不成立。反之,如受僱者因行為人之言詞或行為感到敵意、被威脅或被冒犯,且結果會侵犯或干擾該受僱者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則成立敵意環境性騷擾。 二、被付懲戒人自107年6月30日至112年4月29日止任駐菲代表處 大使,綜理館務,並對該駐處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之權。乙女自111年8月1日起擔任英文秘書,工作內容包含安排與菲國人士之行程、拜會、聯繫、公關酬酢,以及英文文書之繕打、核校及撰寫等。被付懲戒人與乙女有長官與部屬關係,竟於111月12月7日至112年3月22日陸續對乙女有下列之性騷擾行為(行為包括言詞及舉動,下同):㈠111年12月7日性騷擾事件⒈乙女為被付懲戒人的秘書,111年12月7日下午16:00-16:30左右,被付懲戒人指示乙女至其辦公室拆開沙發上的聖誕節禮物,乙女彎腰拆禮物時,本能地摀住胸口,被付懲戒人見狀後,用手撥開說:「不要遮住你的胸口,讓我看看你的胸部。」這個行為讓乙女感到非常害怕、不舒服,所以乙女又蓋著胸口,被付懲戒人又拉開乙女的手說:「不要蓋住你的胸口,因為真的非常美麗,讓我看看。」後來有一位同仁進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前面的會客室,乙女才鬆口氣離開其辦公室。⒉同仁離開被付懲戒人辦公室後,被付懲戒人又請乙女回到會客室開禮物,這次被付懲戒人請乙女拆開許多放在地上的禮物,而不是沙發上的禮物,乙女覺得這是被付懲戒人為了想要看她的胸部,刻意讓她去拆開地上的禮物。⒊約在16:49的時候,被付懲戒人請乙女拍攝一個業務對象的聯絡方式,這次乙女也覺得非常可疑,因為之前要拍攝聯絡對象的時候,雙方都是站著,乙女直接拍攝被付懲戒人的手機,可是這次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女坐在沙發上,這是第一次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女坐在沙發上拍照,被付懲戒人拿手機站著,然後彎下腰並看著乙女的胸部,再次對乙女說「你的胸部真的好美麗」。⒋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女加班,在17:43乙女以手機錄音錄下被付懲戒人和她的對話。錄音譯文及乙女之解說如下:「被付懲戒人:『妳今天有穿內衣嗎?(原文:Do you wear a tubetoday or no?)』乙女:『有的,大使。』被付懲戒人:『妳確定嗎?讓我看看。』(此時,被付懲戒人開始拉乙女的襯衫看乙女的內衣,被付懲戒人的一根手指輕輕觸碰了乙女的左胸,乙女被嚇到)乙女:『是的,大使』被付懲戒人:『對不起,當我觸摸妳時,我很抱歉……因為你的胸部很美麗,讓我感到非常興奮』」。⒌乙女在19:00-19:10左右完成所有的賀卡,被付懲戒人經過乙女辦公區說:「公使不見了!現在,讓我看看妳的胸部!」被付懲戒人張開雙臂,好像要擁抱乙女,被付懲戒人靠近乙女,重複說:「來吧,讓我看看妳的胸部。」乙女搖頭遠離他,被付懲戒人伸手去抓乙女的手臂,乙女努力掙脫,被付懲戒人說:「為什麼?尷尬嗎?」乙女太害怕了,被付懲戒人繼續說:「別這樣。別尷尬,好嗎?我只是想看看妳的胸部。」被付懲戒人發現乙女快哭了,才回到自己的辦公室。⒍在19:30左右,乙女印出信函交給被付懲戒人簽名,被付懲戒人示意乙女坐下,他向乙女道歉,並問乙女是否為處女,乙女不知如何回答被付懲戒人這個越界問題,乙女說不,被付懲戒人警告乙女小心,如果男人碰了女人的胸部,女人會變得非常興奮。乙女沒有回應,被付懲戒人進一步說:「妳知道當我看到妳的胸部時,我想做什麼嗎?我想摸它們。」㈡111年12月9日性騷擾事件被付懲戒人再度問乙女是否穿內衣,並試圖伸手觸及乙女的襯衫,乙女震驚地退後一步,被付懲戒人道歉。㈢112年1月31日性騷擾事件1月31日約於13:45-14:50,被付懲戒人於其辦公室之會客室開完會後,當其餘同仁離開後,被付懲戒人要乙女留下,被付懲戒人與乙女說話時盯著乙女的胸部,乙女趕緊站了起來,被付懲戒人主動摸了乙女的肚子,告訴乙女體重增加了,建議乙女多運動。㈣112年2月14日性騷擾事件2月14日14:00-15:00左右,被付懲戒人在會客室送乙女1,000元菲幣做為情人節禮物,碰了碰乙女的下背部靠近臀部的地方。㈤112年2月16日性騷擾事件2月16日10:00-10:30左右,被付懲戒人到乙女辦公桌前討論事情,被付懲戒人站在乙女身邊反覆拍乙女的背。㈥112年2月17日性騷擾事件被付懲戒人問乙女是否又有男朋友了,說乙女是否故意穿得更漂亮,為了給男人留下好印象。㈦112年2月23日性騷擾事件2月23日17:00-18:00左右,被付懲戒人在會客室摸了乙女的下背直到臀部,被付懲戒人堅持說有髒東西,乙女趕緊走開說可以自己清理。㈧112年2月28日性騷擾事件2月28日18:00-18:30左右,乙女加班修改演講稿,乙女在被付懲戒人的辦公室前門和被付懲戒人討論內容,被付懲戒人拍了拍乙女肩膀上的頭皮屑,並觸摸了乙女胸部區域,然後拍乙女背部的髒東西,乙女往前跨一步,乙女想辦公室前門的監視錄影器可能會拍到被付懲戒人的行為,於是乙女小心地再向前跨一步,想讓被付懲戒人的行為被錄下。㈨112年3月9日性騷擾事件3月9日約15:00-17:00間,15:30-16:00被付懲戒人叫乙女到會客室,被付懲戒人突然抓住乙女的左臂,說要清除一些髒東西,當乙女準備離開時,被付懲戒人突然把乙女屁股附近的髒東西擦掉。16:30-17:00被付懲戒人叫乙女到會客室,說乙女的裙子很短,很性感。㈩112年3月10日性騷擾事件3月10日10:00-11:00左右,被付懲戒人送了乙女一支香奈兒護手霜,被付懲戒人強調他喜歡乙女的味道,乙女感到害怕。被付懲戒人建議乙女不要每天使用,因為其他同事都熟悉香奈兒香水的味道。被付懲戒人把昂貴的禮物遞給乙女,試圖觸摸乙女的右腿以清除一些髒東西,乙女後退2-3步,乙女想讓被付懲戒人知道,送乙女昂貴的禮物並不等於保證被付懲戒人有權力對乙女做他想做的事。11:45-12:00間被付懲戒人說想和乙女喝杯酒,被付懲戒人會在某些場合邀請乙女,乙女說謊說我不喝酒,拒絕被付懲戒人的提議,但被付懲戒人堅持要測試乙女的酒量,乙女充滿恐懼和焦慮。112年3月21日性騷擾事件3月21日10:00-10:30之間,被付懲戒人在上午迎接來自台灣的警察訪團,被付懲戒人叫乙女到會客室,趁機幫乙女清除肩上的頭皮屑,當被付懲戒人的手伸進乙女上衣的破洞裡,觸碰乙女的皮膚時,乙女嚇到後退一步。因為壓力又沮喪,乙女只睡了2-3小時,乙女無法容忍被付懲戒人一次又一次對乙女帶有性意味的肢體接觸。112年3月22日性騷擾事件3月22日10:00-12:00,被付懲戒人遞給乙女一份待校對的演講稿,趁機碰了乙女,說乙女必須挺直背部,被付懲戒人用左手觸摸乙女的胸部,用右手觸摸乙女的背部。乙女將被付懲戒人的手從乙女的胸部移開,被付懲戒人沒有道歉,只問乙女還好嗎?被付懲戒人說要把乙女介紹給台灣富商,乙女只回應:「好吧,好吧。」 三、上述被付懲戒人之言語及舉動與性或性別相關,均具有性意 味,以一般合理第三人之標準觀之均非妥當,而乙女主觀上亦覺得非常不舒服,感到被冒犯、害怕、沮喪、痛苦、憤怒,甚至因此失眠,依首揭說明,應認為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已成立敵意環境性騷擾。上開事實,乙女因擔憂駐菲代表處無法公平處理,乃於112年3月22日將相關證據交由我國駐外國安人員D員,由其協助向外交部舉報,並於112年6月29日以電子郵件向外交部提交性騷擾申訴書,有申訴書及其附件性騷擾案事件報告之一、之二英文版及中譯本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9至74頁)可稽。被付懲戒人上述違法事實,業據乙女於申訴書指述甚詳,並有外交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112年7月26日訪談乙女重點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1至88頁)、駐菲代表處就被付懲戒人疑似性騷案之相關事實說明(見本院卷一第76至80頁)、人事處訪談陳玲玲、邵詠潔電話紀錄單及邵詠潔與乙女Viber對話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16至121頁)、外交部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112年7月26日訪談證人陳玲玲及邵詠潔重點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22至128頁)、人事處訪談C員電話紀錄單(見本院卷一第129至130頁)、被付懲戒人與乙女對話錄音檔光碟暨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31至134頁)、乙女之日記影本截圖暨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35至139頁)、乙女與朋友之Viber對話截圖暨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40至145頁)、駐菲代表處112年2月16日及同年月28日監視器錄影檔案暨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46至156頁),以及外交部申評會調查結果乙女申訴被付懲戒人性騷擾事件成立之112年8月15日申評會決定書(見本院卷一第161至175頁)等在卷足資證明。 四、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乙女之申訴書、日記截圖、與朋友之Vibe r對話截圖未經核實,均無證據能力,C員及D員之證言均為傳聞證據,亦無證據能力等情,經查:㈠按證據能力、證明力為學理上有關證據之不同概念,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闡釋甚明。而證明力則係當證據進入法庭使用後,評價該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之程度。至於傳聞證據,則為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指證人以「其聞自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該法認定此種狀況無證據能力。公務員懲戒法關於證據,未設專章規定,於第99條明定與懲戒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並未準用刑事訴訟法。所謂傳聞法則,並非訴訟法上證據能力之普遍法理,於公務員懲戒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無規定(參見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4節及該法第176條之規定),亦無準用規定,故在公務員懲戒法並無適用之餘地。另性騷擾事件涉及當事人隱私,常在隱密之環境下發生,即使非隱密通常也會在兩人獨處之情況下發生,因其事件之特性而對證據之要求,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倘被害人之指述有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述之真實性,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性騷擾事件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如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當之。有關證據之評價,即證據之證明力,在自由心證主義之下,一項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應由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為判斷。㈡如前所述,公務員懲戒法既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則被付懲戒人主張C員、D員之證言違反傳聞法則,即屬無據,不能為其有利之認定。至於乙女之申訴書、日記截圖、與朋友之Viber對話截圖,均屬真實(詳下述),其與待證事實又具有自然關聯性,無違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自得採為補強證據。㈢乙女日記及Viber對話截圖真實性之判斷:⒈關於日記截圖:由卷內乙女日記原文觀之(見本院卷一第136至138頁),該日記係手寫在筆記本上,使用菲律賓文夾雜少許英文,偶有類似三字經之咒罵用語,用以發洩情緒,譴責被付懲戒人,其筆跡隨意自然、不拘泥造作,不像為特定目的而刻意寫成的;參以乙女曾向申評會調查小組表達,她在受害當時,心情非常失望、失落、憤怒、生氣,所以日記裏常用咒罵性語詞,除非必要她不想公開,經申評會委員曉諭該日記為證明所需,始行提出,足見上開日記截圖並非事後造假之作,可資做為乙女申訴書之補強證據。⒉關於Viber對話截圖:經查,乙女係使用手機通訊軟體Viber與其朋友用文字對話聊天,在對話文字中間,夾有乙女所傳送之當時拍攝之照片,包括:她行經捷運站場景之照片、自拍照及香奈兒護手霜照片,經比對上述手機照片之日期時刻及Viber對話之日期時刻結果,兩者時間相符,可見各該截圖確係於截圖文件上所載日期完成,足資認定該截圖為真實。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空口指稱日記及Viber對話二項截圖得事後偽造,否認其真實,並主張該二項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均不可採。 五、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時,僅坦承:「111年12月7日確實有 說不該說的話,……也有TOUCH(碰觸)到乙女,但不是TOUCH到胸部,而是肩膀……」,餘均否認,並辯稱其並無性騷擾之意圖,雖有碰觸乙女,但係經過乙女同意始為其拍打肩膀或背部之頭皮屑等語。惟查:㈠按女性胸部為身體隱私部位,任意評論或窺視、碰觸,客觀上均屬令人不悅的行為,而女性身體其餘部位亦應予以尊重,非可隨意碰觸,此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具有性意味,如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結果侵犯或干擾該受僱者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均屬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性騷擾。如理由欄第二、三段所示,被付懲戒人確有窺視、碰觸乙女身體(包括胸部)之行為。本院經核乙女於申訴書及其附件已詳載事情發生之經過,包括時間、地點及相關之事證,具體詳盡,經與卷內其他證據相互勾稽結果,並無矛盾或不合理之處,應可採信。參以上開行為經申訴後,已由外交部成立申評會,由專家組成調查小組詳加調查評議,作成乙女申訴被付懲戒人性騷擾事件成立之決定,該決定書亦已詳載理由,依據乙女為求自保所做錄音、日記及其與朋友對話之截圖內容,並參酌乙女工作場所監視器畫面,及陳玲玲及邵詠潔之申評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重點紀錄,認定乙女申訴之內容均屬真實。㈡D員於113年11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具結證稱:112年3月22日乙女傳訊息表示希望能見面向他報告事情,當晚第一次在星巴克咖啡廳見面時,乙女就告訴他自111年12月7日起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並將12月7日的手機錄音檔播放給他聽,詳細描述當時之過程與動作,以及被付懲戒人的手指如何碰觸她的胸部等情,請D員協助向外交部舉報,有該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上開手機錄音檔內容,本院於同日準備程序當庭播放後,被付懲戒人亦承認是他的聲音。當時之對話及事情之經過中譯本詳如理由二、㈠⒋所載,被付懲戒人曾說道:「對不起,當我觸摸妳時,我很抱歉……因為你的胸部很美麗,讓我感到非常興奮。」而同一準備程序當庭播放駐菲代表處112年2月16日及同月28日之監視器錄影,並提示截圖畫面時,被付懲戒人均能當庭指認其本人及乙女,由其畫面截圖亦可看出被付懲戒人有揮手拍動乙女身體之動作。對照上述日期乙女之日記及其與朋友對話截圖之記載,可知乙女對被付懲戒人所為非常憤怒(詳下述),顯然被付懲戒人所為未得乙女同意。被付懲戒人所辯其無性騷擾意圖,未觸到乙女胸部,所為已得乙女同意等語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被付懲戒人居於機關首長之地位,對其下屬乙女為前述具性 意味之言詞及行為,依一般合理第三人之客觀感受加以檢驗結果,認定其所為並非妥當,而且以乙女之主觀感受觀之,乙女亦感受被冒犯、憤怒、焦慮(詳下述)等情,故被付懲戒人所為已對乙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據此,被付懲戒人所為係屬性騷擾事件,並無疑問。關於被付懲戒人前述一連串之性騷擾行為,使乙女感受被冒犯、憤怒、焦慮、失眠等情狀,茲再由乙女所舉下列事例加以說明:㈠乙女因111年12月7日性騷擾事件受到驚嚇,心情無法平復,乃於同年月8日淩晨零時許,以Viber傳送訊息向駐菲代表處副參事邵詠潔投訴其遭受性騷擾。其內容略以:「我被『他』(指被付懲戒人,下同)驚嚇到了……我要驚恐地向你報告一件性騷擾事件……我傳訊息給你是因為我想昨晚7:50你的出現解救了我的生命,使我避免受到進一步的傷害。」(英文中譯,原文Viber訊息見本院卷一第121頁)有證人邵詠潔與乙女Viber對話截圖在卷可查。㈡乙女112年2月16日日記截圖內容(中譯)顯示:「他盯著我的胸部。他甚至靠近我,沒想到碰觸到了我的背,噁心,去他媽的。」(見本院卷一第135至136頁)㈢112年3月10日性騷擾事件後,當日乙女與朋友之Viber對話截圖內容(中譯)顯示:「乙女:『他試圖觸碰我的右腿,因為他說那裡有髒東西。他媽的、變態、瘋子。他以為如果他給我香奈兒香水,我會突然允許他碰觸我。這混蛋腦子確實有病。』乙女:『我很害怕。他告訴我他想和我一起喝酒在某些情況下。這讓我很焦慮。」(見本院卷一第140、144頁) 七、綜上,被付懲戒人之答辯,均不足採。至其請求調查其向大 安分局提告網路上誹謗案之查處情形,經核與本懲戒案之成立無涉,並無調查之必要。本件判決基礎業已明瞭,被付懲戒人所為與此基礎事實無涉之陳述,於判決之結果即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駁。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堪以認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構成行為時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紊亂長官與部屬之紀律,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影響民眾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政府聲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茲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我國駐外館處之大使兼館長,對外代表國家,自應注意自身言行,被付懲戒人竟利用公務上之職權與機會對下屬為前述違法行為,其言行失檢、逾越分際,損及其職位尊嚴,戕害我國政府國際形象,違法程度非輕,兼衡被付懲戒人之犯後態度、其目前已退休、其退休前之工作表現,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2條第 2款、第9條第1項第2款、第7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 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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