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於死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2-台上-2506-202410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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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李宛凌 被 告 陳湖山 陳家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上更一字 第42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514、 5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湖山、陳家科(上開2人以 下合稱被告2人)為父子。陳湖山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起,向吳 鳳馨承租坐落雲林縣斗南鎮建國段第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本案土地)使用後,在本案土地及該土地後方之防火巷上分 別興建鐵皮屋(下稱前棟、後棟鐵皮屋),並經營麵店生意,其 中後棟鐵皮屋內裝置冷藏櫃、冷凍櫃、洗衣機等設備使用,迨於 106年間結束營業後,由陳家科向盧彥良承租本案土地供作倉庫 使用,並在前棟鐵皮屋內堆置新、舊電腦暨印表機(含炭粉)、 網路線及監視器等設備,以及在後棟鐵皮屋內放置營業用之空氣 壓縮機。被告2人分別係上開鐵皮屋所有人兼使用人及主要使用 人,原應注意後棟鐵皮屋之冷藏櫃(下稱本案冷藏櫃)電源配線 設備必須定期檢修、維護,以避免電源線路因老舊、破損或承載 容量超過負荷用電造成電線短路發生火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揭事項,致本案冷藏櫃電線因通電中發生 短路,於109年8月10日凌晨1時50分許起火燃燒,火勢延燒至前 棟鐵皮屋及雲林縣○○鎮○○街0號房屋,進而燒燬陳湖山所有之前 、後棟鐵皮屋、雲林縣○○鎮○○街0號房屋及陳家科所有之電腦、 印表機(含炭粉)、網路線、監視器等物品,以及阮正一所有雲 林縣○○鎮○○路00號房屋與前棟鐵皮屋之隔間設備、1樓天花板、 電燈2座、監視器電視面板1臺、監視器鏡頭4個及監視器線路等 物品,致生公共危險。嗣於同日凌晨3時46分許,經消防人員據 報到場撲滅火勢,但火災產生之濃煙仍沿上開隔間處,分別流竄 至雲林縣○○鎮○○路00號、00號住宅騎樓暨屋內,造成雲林縣○○鎮 ○○路00號住宅內之詹○俋、詹○漩(以上2人均係兒童,名字均詳 卷)、詹德輝、詹賴媚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昏迷,經送醫急救後, 詹○俋於同日凌晨4時10分許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性休克而心肺 衰竭不治死亡;詹德輝於同月12日下午1時45分許因吸入性肺損 傷併呼吸衰竭、呼吸性休克而心肺衰竭不治死亡;詹○漩於同月1 9日上午10時38分許因吸入性嗆傷、缺氧性腦病變、感染而多重 器官衰竭不治死亡;詹賴媚則受有火場嗆傷併呼吸衰竭、吸入性 肺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 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經原審審理結果,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尚 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上開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 改判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一併加以 注意,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或尚有其他必要部分或重要疑點並未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白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即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雖以本案冷藏櫃已燒燬,該冷藏櫃內部櫃體通電電線短路之原因已無從鑑定,無法判斷是否因電線老化、劣化所致,又引證人趙清泉所述:(類此冷藏櫃使用8年左右之狀況)大部分已經老化。(老化會有什麼狀況?)落冷媒,然後壓縮機不走等語;以及證人郭正雍於偵查中結證稱:用電量過大之過負載,一般都是一插電就發生問題,不會這麼久才發生,所以過負載不是本案的電器因素等語,認為與用電負載過荷無涉,亦與電器老化未必相關,故是否電線老化、劣化所致不明,則其電線短路起火之原因究竟如何?是否定期檢修即得避免,亦非無疑等情,認為不得僅以本件起火處之本案冷藏櫃通電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之結果,即直接推論被告2人確有疏未注意電氣使用安全之過失行為(見原判決第10至12頁)。但依卷內資料: ㈠本案冷藏櫃係陳湖山向趙清泉購入乙節,已據陳湖山及趙清泉 分別供述、證述在卷(見警卷第44、76、80頁),而趙清泉雖稱陳湖山係10多年前向其購買,品牌、規格已忘記(見警卷第76、80頁、原審上訴卷第209頁),然陳湖山稱:不記得何時購入(見警卷第44頁),嗣陳湖山之辯護人代其辯稱使用該冷藏櫃僅8年(見原審上訴卷第90頁)。倘均無訛,固難以確認陳湖山係何時向趙清泉購入本案冷藏櫃,然仍堪認案發時陳湖山至少已購入使用8年。而趙清泉於上訴審時證稱:「(一般來說,像這種冷藏櫃,使用8年左右的狀況,大致上如何,是還可以使用,還是就已經老化了?)大部分這樣都已經老化了」、「(老化會有什麼狀況?)落冷媒,然後壓縮機不走」、「(有沒有在冷藏櫃櫃體裡面的電線出問題的?)很少,有,但是很少」、「(有是什麼情況?)接頭上面會老化,線路斷掉」、「(斷掉會有什麼情形?)有可能會燃燒,如果電線走火,上面有東西,就會燃燒」、「(如果冷藏櫃老化的話,冷藏櫃內部通電的電線會不會也跟著老化?)也會」等語(見原審上訴卷第211、212、214頁),如亦無誤,縱使本案冷藏櫃僅購入使用8年,惟亦已老舊,且其內部通電之電線也會跟著老化。 ㈡再觀諸陳湖山於警詢時供稱:「(鐵皮屋內冷藏冰箱、冷凍櫃 等電器向何人購買?規格?有無定期維修、保養?有無故障?)向正大二手冷凍商店購買全新的電器。冷藏冰箱、冷凍櫃等都是4尺的,沒有定期維修、保養,不曾故障過」(見警卷第44頁),復於偵查中供稱:「(依據你的了解,你承租上開土地使用之期間,有無更換過冷藏櫃及其設備?)我沒有換過冷藏櫃及其設備」、「(依據你的了解,你於承租上開土地使用之期間,有無發現冷藏櫃暨其設備有異樣?)沒有。是有叫人來灌過冷煤,但沒有換過零件」、「(你平常有無定期維修、保養或委請廠商定期維修、保養冷藏櫃?)沒有」、「(你承租期間,有無注意冷藏櫃及其設備用電線路的使用狀況?)沒有」(見109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第311頁);而陳家科亦於偵查中稱:「(你於承租上開土地使用之期間,有無更換過冷藏櫃暨其設備?)沒有」、「(你於承租上開土地使用之期間,有無發現冷藏櫃暨其設備有異樣?)沒有」、「(你平常有無注意上開冷藏櫃暨其用電線路之使用狀況?)不會特別去注意,但都沒有跳電過」、「(就上開冷藏櫃及其設備,你有無定期維修、保養或委請廠商定期維修、保養?)沒有」(見109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第317頁),顯見被告2人對於老舊之本案冷藏櫃,不僅未定期維修、保養,甚至也未曾維修、保養。 ㈢原判決既認被告2人分別係上開鐵皮屋所有人兼使用人及主要使 用人,於本件火災發生時,尚在租賃期間內,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有維護電氣使用安全之作為義務(見原判決第10頁),即使本案冷藏櫃未曾故障或有異樣,然既已老舊,連同其電源配線等設備,均有檢修、保養之必要,是本案冷藏櫃電線短路起火是否定期檢修、保養即得避免?自攸關被告2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判斷之重要事項,而有調查釐清之必要,此為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所詳細指明,然原審仍未就此調查究明,並於判決內說明,遽認無從證明被告2人確有疏未注意電氣使用安全之過失行為,而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依上述說明,尚嫌速斷,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核非全無理由。 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情形,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被告2人被訴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雖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但公訴意旨認為與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過失致死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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