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續行審判案。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2-台上-4896-20241128-2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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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 聲 請 人 鄭文逸 選任辯護人 王國棟律師 陳世雄律師 陳世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 17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聲請續行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請人鄭文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6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 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判決後,復具「刑事聲請續 行審判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又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之 判決,僅在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上訴法院誤為不合法而從程 序上為駁回上訴之情形,始毋庸先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可逕依 合法之上訴,繼續進行審判。惟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判 決,並無聲請人所指有誤其所提起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 而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之違法情事,本案自無從回復原第三審訴訟 程序繼續審判。聲請人此部分所指,自屬誤會。揆諸上揭說明, 其聲請應予駁回。至其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部分,另 分案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