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上-3094-202411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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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 上 訴 人 王朋紳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 陳朱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200號,起 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83、384、385、 3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王朋紳有所載偽造有價證券 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及諭知沒收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直接、間接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加說明。又刑法第201條第1項所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係以無權簽發之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故意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有價證券為要件,或雖經本人授權,然已逾越授權範圍,或其授權業經本人終止或撤回,而仍以本人名義擅自簽發,均屬無權制作之偽造行為,應負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倘行為人係基於本人之授權,於授權範圍內簽發,或係基於合法事由而欠缺偽造故意者,自與無權簽發之偽造行為有別。㈡原判決雖依憑證人(告訴人)廖東隆指證、證人孫翊原證述收受支票經過之證詞,卷附上訴人簽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上訴人與廖東隆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卷查,上訴人固不否認有以陞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陞和公司)名義簽發附表所示4張支票交予孫翊原之事實,然始終否認有故意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因信任廖東隆同意無償變更陞和公司負責人,並已將陞和公司大小章、空白支票一併交付上訴人,代表同意其以陞和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主觀犯意等語。原判決於理由內以勾稽廖東隆及孫翊原之證詞,據以說明無從認定上訴人有經過廖東隆同意或授權簽發上開支票,因認上訴人具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等情(見原判決第4至8頁)。然稽諸卷內筆錄,廖東隆初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雖證稱:同意將陞和公司轉讓給上訴人,故交付「陞和公司」大章以辦理負責人變更,期間應上訴人要求而交付空白支票,以利其日後使用,但未交付小章等語(警卷第2至3頁,第7164號偵卷第22頁,第5854號偵卷第27頁,第120號偵卷第16至17、75至76頁,第341號偵卷第34頁),惟於第一審則改證稱:「(問:你要讓他〈指上訴人〉去辦變更登記的時候,你有給他小章嗎?)應該也有。(問:你現在想起來認為是有?)因為我給他兩次的章,兩次的小章」、「(問:那你給他是哪兩顆小章?)我知道一個比較大的、一個比較小的,一個木頭的,一個好像是玉的那個」、「(問:你是在〈民國〉109年10月或11月在雲林那邊把支票還有公司的大小印章給王先生的?)對」、「(問:你有跟他講說公司有另一套專門在蓋支票的印章嗎?)沒有」、「(問:可是你剛剛說你沒有告訴他公司還有另一套支票章?)我當然不告訴他,不可能告訴他」等語(第一審卷第217至218、221頁)。上開供證已未盡相合,原判決未為取捨說明,已有理由不備,又倘廖東隆前揭第一審證述可信,似指廖東隆已同意將陞和公司經營權轉讓予上訴人,並將陞和公司大小章連同空白支票一併交予上訴人,苟廖東隆能明白認知一般同時交付上揭公司章及空白支票之所為,足以令上訴人產生二者間具有重要關連性之判斷,何以猶未明確告知所交付之印章並非支票印鑑章,依此客觀事實,是否足以令上訴人誤認有概括授權之默許,而得為其有利之認定?上訴人所辯其主觀上認已經廖東隆同意授權,無偽造故意等詞,是否全無足取?又上訴人於110年1月22日申請變更陞和公司負責人(同上卷第146頁),廖東隆亦有簽署出資額轉讓同意書、股東同意書(見第341號偵卷第69、81頁),上訴人其後以陞和公司名義簽發本案支票,能否認為主觀上已有偽造支票之不法犯意?此攸關上訴人所為是否該當偽造有價證券構成要件之認定,自有詳予調查勾稽之必要,原審未為必要之調查及說明,遽為判決,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尚欠完備之違誤。 三、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上開違誤, 已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及法律適用,本院無從據以自為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