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08-22
案號
TPSM-113-台上-3265-2024082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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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 上 訴 人 吳崇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717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74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吳崇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 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