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SM-113-台上-3643-202411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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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64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林依成 被 告 王志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6月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33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974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被告王志 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罪(尚犯一般洗錢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加以注意,並綜合全部證據資料,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定其取捨而為判斷,倘為無罪之判決,亦應詳述其全部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始為適法。㈡原判決係以:觀之卷附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家宏(下稱劉家宏)」、「林國慶」(下稱林國慶)之LINE對話紀錄及卷內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足認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本意係在申辦貸款之用,且因誤信對方佯稱之包裝、美化帳戶方式以利申貸之說詞,才會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依要求把款項領出交還。尚難認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或領款交付時,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所為將掩飾、隱匿他人不法所得去向,造成金流斷點。且由被告於告訴人梁淑貞尚未察覺被騙前,即主動至派出所報案,並配合員警誘捕另案被告楊智名等舉動,可見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依指示領款轉交時,主觀上不具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本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被告是否有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因而諭知被告無罪(見原判決第9至11、18頁)。 ㈢然原判決認定被告與劉家宏、林國慶等人僅係透過LINE聯繫 ,信任基礎薄弱,無從確保對方獲取本案帳戶資料之用途及所述之真實性(見原判決第12頁)。且被告未及時區辨相關訊息之真偽,乃在未經充分查證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依指示領款交付(見原判決第14頁)。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你一開始提供帳戶收款、領取、交款時,是否有覺得對方可能匯入與詐欺有關的資金給你?)第1次我有覺得怪怪的,我有用LINE詢問對方,我問林國慶他會不會是詐騙……我會覺得對方是詐騙,是因為我擔心被對方利用擔任車手,這是第1次實際領到錢時,我有這樣懷疑,我怕變成是車手,去領錢,交給不認識的人,因為第1筆就有100多萬,我會懷疑錢的來源可能是不合法的……」(見112年度偵字第38974號卷第18頁);於第一審陳稱:「(依照你的警詢筆錄,第1次提領190多萬時就有懷疑金錢來源不合法,為何後面會再繼續提領?)領的時候我有質疑劉家宏、林國慶……領錢當下還是會覺得怪怪的……」、「(12月2日的時候有打電話給劉家宏,他沒有接,就傳了『劉先生金流的事情我覺得怪怪的』你為什麼會這樣問劉家宏?照你第1次的筆錄你是講說其實你領第1次的時候有覺得很怪,你也不是很確定他來源的合法性,你是不是當初有懷疑他有可能是違法的,所以才要跟劉家宏去確認?)對,是我比較信任劉家宏這部分是說。」、「(這就是你所謂的,擔心說有可能是違法的問題,所以你想要跟劉家宏做確認這個部分?)對,因為那個金額比較大我會怕。」、「(我的意思是為什麼金額大壓力就會大?)也是怕說是不是有違法的問題。」(見第一審卷第100、101、162、163頁)。被告前揭供述與卷內被告於第1次提領款項前傳送予劉家宏之LINE訊息記載:「劉先生」、「金流的事情」、「金流的事情我覺得怪怪的」(見112年度偵字第38974號卷第61頁),及證人吳政謙於第一審證稱:「(他有主動跟你講說,他那個時候領第1筆190萬的時候,其實他自己就覺得很怪好像是非法的,他有跟你講?)他事後有跟我講。」、「(他怕這個錢是有問題的錢?)對。」(見第一審卷第141、145頁),互核一致。如果無誤,被告既與劉家宏、林國慶等人信任基礎薄弱,無從確保對方獲取本案帳戶資料之用途,且於超乎預期之大額款項匯入本案帳戶時,已懷疑款項來源可能係詐騙不法所得,其可能被利用為車手,卻未充分查證,仍繼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依指示領款交付,能否謂其主觀上不具一般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原審對上開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未為任何說明及論斷,遽行判決被告無罪,自嫌速斷,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 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