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3-台上-4163-202410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163號 上 訴 人 黃家璽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2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789、21245、212 46、25856、25865、262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黃家璽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113年7月15日聲明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