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SM-113-台上-4224-20241121-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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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224號 上 訴 人 孫薏婷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1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3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孫薏婷有第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 所載,於民國111年2月間參與犯罪組織,並於111年3月25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負責提供個人金融帳戶,由不詳姓名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以投資為名義詐欺白虹,致白虹陷於錯誤而將新臺幣(下同)26萬元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再由不詳姓名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匯至上訴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內,旋由上訴人依指示提領該匯入其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再交付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此方式掩飾並隱匿詐得之26萬元去向及所在等犯行,而論其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並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為沒收(追徵)之宣告。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量刑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改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年1月,已詳述其量刑之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三、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本案第一審係以上訴人未認罪而未 諭知緩刑,但上訴人上訴後已經坦承犯行,並已經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且依調解筆錄之內容為履行,此有利之量刑因子,原判決並未審酌,即認上訴人所為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依其惡性、手段及目的,難認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另以尚未確定之另案為由,未予宣告緩刑,顯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悖而屬裁量之恣意,就原判決未予緩刑宣告部分提起上訴。 四、惟: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 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固為刑法第74條第1項所明定;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此係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尚不得以原審未併為緩刑宣告,即率指為違法。何況,原判決已敘明如何認為上訴人並無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宣告刑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見原判決第3頁第30列至第4頁第12列),而凡與宣告刑是否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前述相關情狀,均屬法院裁量時應考量之因素,不得單憑行為人認罪與否決定是否宣告緩刑。另原判決以上訴人另有強盜、詐欺、偽造文書案件在審理中等情,作為上訴人不宜宣告緩刑所考量之因素之一,係其適法之職權行使,該考量尚無涉於另案有罪與否之判斷,與無罪推定原則無關,亦無理由不備或濫用職權之可言。 五、上訴人之前揭上訴意旨係依憑己見,對原判決不予緩刑宣告 之適法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上訴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倘行為人符合該條例第46、47條之規定者,法院並無裁量是否不予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權限,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不待上訴人有所主張或請求,法院依法應負客觀上注意義務。依本件原判決之認定,上訴人並未自首,亦未始終自白犯詐欺罪,即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前述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餘地。另洗錢防制法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本件上訴人無論適用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因想像競合犯之故,仍應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而原判決已將上訴人於原審自白洗錢而合於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部分納入量刑審酌,故原判決未及說明上開部分之比較適用,於判決是否應宣告緩刑之結果尚不生影響。 六、綜上,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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