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M-113-台上-4280-2024112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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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280號 上 訴 人 洪玉如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5月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交上易字第4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3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洪玉如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原審撤銷第一審諭 知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過失傷害罪刑,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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