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3-台上-4305-202410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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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05號 上 訴 人 吳庭宇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10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46、3247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吳庭宇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3年4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