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SM-113-台上-4343-20241004-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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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43號 上 訴 人 林育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604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續字第1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育榮經第一審判決論處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未遂罪刑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審判決過於沉重,上訴理由另行補呈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且於本院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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