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M-113-台上-4345-2024101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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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45號 上 訴 人 廖國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 第52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99 、1584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80、8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廖國坤因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 讓第一級毒品等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提起上 訴(另被訴於112年1月29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之無罪判決確定),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 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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