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上-4347-202411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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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47號 上 訴 人 林慧仙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 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慧仙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3年6月1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