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SM-113-台上-4355-2024102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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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 上 訴 人 吳宗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7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起訴及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420、63603、 668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吳宗憲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案件判處徒刑,不服原審判 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 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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