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SM-113-台上-4386-2024100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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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86號 上 訴 人 林家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559、4589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家宏經第一審判決論處販賣第二級毒 品2罪刑並諭知追徵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科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顯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殊難甘服,理由容後補呈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量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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