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3-台上-4398-202410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98號 上 訴 人 張峻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86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57、5058 、6169、127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張峻維有如原判決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追徵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載述憑以認定之心證理由。 三、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不服原判決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 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僅籠統泛謂原判決存有違背法令之違誤,誠難甘服,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惟迄至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稽之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之內容,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