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M-113-台上-4420-2024101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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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420號 上 訴 人 呂亞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 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474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呂亞哲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 月1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迄今 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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