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M-113-台上-4438-2024103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 上 訴 人 蔡之偉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 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2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913號),由原審之指定辯護人代 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蔡之偉因加重強盜案件判處徒刑,不服原審判決,由其 原審之指定辯護人為上訴人之利益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代為聲明 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