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M-113-台上-4442-2024103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442號 上 訴 人 卓馨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37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0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卓馨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 民國113年8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 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