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上-4502-20241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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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AB000-A112337E(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118、3516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AB000-A112337E(姓名詳卷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刑(處有期徒刑8年)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證據取捨並認定事實之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之情事。 三、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判決以甲女、乙女、丙女(姓名均詳卷,甲女、丙女為乙 女之姊妹,乙女案發當時為未滿14歲之人)之證詞,認定上訴人有強迫乙女為口交之行為,但丙女所指乙女講話不清不楚、吞吞吐吐之情形及乙女有刻意不靠近上訴人等語,究竟是心靈創傷或是說謊而無法連貫,不能判斷,是以乙女向丙女指遭性侵乙事是否為真,並非無疑。 ㈡案發後乙女尚與上訴人一同出遊,並無丙女所稱刻意遠離上 訴人之情形。 ㈢丙女之證詞與乙女證詞中關於案發當天是否有看「豬哥會社 」影片、乙女有無跟丙女說等這集看完再離開、當時A男(姓名詳卷,為上訴人之兄,案發當時為乙女母親之同居人,因犯對甲女、乙女、丙女、丁女強制性交等罪經判刑確定)的2個兒子究有否在場等節,互核不符。 ㈣A男之2個兒子由上訴人照顧,乙女曾出言稱要讓A男2個兒子 被社會局安置,可見乙女有誣陷上訴人之動機。如果乙女有被迫口交情形理應會注意到上訴人鼠蹊部有縫合痕跡,且不可能不呼叫在旁睡覺之A男2個兒子,也不可能在第一審審理時對於口交過程無法陳述,可見乙女是誣陷上訴人。 ㈤原判決未說明何以在前述證人之供述有瑕疵可指及乙女之指 訴不合常情之情形下,仍以乙女陳述為唯一證據認定上訴人對乙女強制性交,有判決理由不備及違反證據法則之違誤。 四、經查: ㈠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補強證據,係指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與指訴之事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當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罪,已就上訴人否認犯罪所持辯解各詞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辯護各節如何均不足採信,逐一說明①上訴人自承其曾在A男租屋處之2樓房內對乙女為親嘴行為,當時房內A男的2個兒子已經睡著,依乙女於案發前與上訴人僅結識數月等情,上訴人供稱其主動索吻,並經乙女同意,悖離常情;②乙女關於其指訴被迫口交當日之前係與丙女、丁女一起看手機內之影片,丙女、丁女先行離開等過程,與丙女之證述相符,且依上訴人同居人、甲女、丙女證述關於上訴人與乙女平日之關係,乙女並無誣陷上訴人之動機;③丙女證述乙女案發隔日感覺不舒服且講話吞吐地說出被侵害經過;④沒有證據顯示乙女於本案案發前遭A男性侵後即罹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依乙女能清楚指出A男性侵伊之時間、地點、情景而無記憶混淆情形,自無因遭A男性侵而罹前述疾病,因而誤指上訴人性侵之可能;⑤依乙女指訴遭性侵之經過,乙女沒有發現上訴人鼠蹊部手術傷痕仍合於常情等旨,並說明乙女證稱丙女與乙女一起觀看的影片究何影片、丙女證稱A男2個兒子不在場等與乙女所證歧異之處,如何均不足影響丙女證詞得為本案補強證據適格之理由(見原判決第5至10頁),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且所為之科刑,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情事,自難率指為違法。㈡本件上訴人之前揭上訴意旨,或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辯解各詞,或係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無關事實認定之枝微細節、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事實上爭執,均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其他上訴意旨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