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上-4523-202411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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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523號 上 訴 人 林秋霖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 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93號,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 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林秋霖 上訴意旨,僅以其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 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