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SM-113-台上-4601-20241121-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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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601號 上 訴 人 徐顯崇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 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70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 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查: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徐顯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罪刑(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為沒收(追徵)之宣告,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敘明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於民國111年3月間加入詐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萬金BOSS」、「萬金業務」、「萬金車神」等人及范揚豐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不法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各自分工,待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王碧如受詐欺而匯款後,經上開詐欺集團層轉至本案帳戶(如附表一所示),即由上訴人持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密碼提領新臺幣268萬元交予范揚豐,並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本質及去向而洗錢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 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且本件之科刑,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自難率指為違法。 再: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 對於犯罪之罪數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倘其所為數個詐欺取財犯行,在時間上可以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況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實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各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犯罪,不能僅以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為由,即認其僅成立一罪。原判決就上訴人主張本案與其所犯另案(如附表二所示)係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乙節,已說明如何依據本案起訴書、附表二案件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前案紀錄表及原審調取附表二案件之案卷核閱等證據資料後,雖認上訴人於本案及附表二案件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從事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惟本案之被害人為王碧如,與附表二案件之被害人並不相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等旨(見原判決第2至3頁),於法並無違誤。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另有部分於111年8月30日先行起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80號審理中(按:即附表二編號㈠部分),本件重複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判決單僅以被害人數作為是否同一事件之判斷,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又:依原判決之認定,上訴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無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等情形。再者,原判決既認上訴人之犯行並非自首,且其雖自白犯行,但並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亦未使司法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即無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部分條文除外)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減免刑罰規定之適用。至洗錢防制法雖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其中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移列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然比較新舊法時,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視個案具體情況而為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適用法律原則,整體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所犯之洗錢罪,無論適用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之規定,因想像競合犯之故,仍應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況量刑時已審酌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有利之量刑因子,是原判決雖未及說明此部分之比較適用,於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