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SM-113-台上-4725-20241114-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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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 上 訴 人 羅婕妤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7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481、5482、5483、5484 、5485、548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63、2465號、112年度偵 字第238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羅婕妤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3年8月1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