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上-4728-2024112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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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 上 訴 人 陳啓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8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啓能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113年9月18日出具「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 述理由,僅記載「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已 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