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SM-113-台上-4740-202411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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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0號 上 訴 人 李仁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752 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9、160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 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李仁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4日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因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仍有違誤,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裁判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至其另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一節,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章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