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SM-113-台上-4745-202411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 上 訴 人 劉飛仙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7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劉飛仙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3年7月22日提起上訴。嗣後出具之「民事(刑事)陳報∕聲請狀」僅提出個案訪視紀錄暨評估結果說明單、診斷證明書、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等證據資料,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