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於死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SM-113-台上-4748-2024110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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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8號 上 訴 人 楊曜駿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7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交上訴字第53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35、273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楊曜駿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3年7月31日出具「刑事上訴聲明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 由,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迄今逾 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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