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SM-113-台上-4769-2024110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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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69號 上 訴 人 方耀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再字第3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2、83號、110 年度偵字第84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方耀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敘: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有未妥, 理由另狀補呈等旨,其以空泛之詞聲明不服,難認已敘述理由。 且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 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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