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SM-113-台上-4780-2024110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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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 上 訴 人 張侑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01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231號、11 13年度偵字第67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張侑宇之量刑(第一審 係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累犯》,並諭知相關之沒收),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並對如何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上訴人本件犯行予以加重其刑,不致牴觸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因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以及上訴人所為本件犯罪,依其犯罪情節,及先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如何在客觀上不足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尚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等各情,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任憑己意,謂原審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背上開解釋意旨,且未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為不當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