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SM-113-台上-4818-2024112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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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81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周盟翔 被 告 陳秀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6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50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 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 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 權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本件被告陳秀芬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 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嗣被告於113年9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而檢察官於同年10月22日 始向原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亦有原法院收文戳可按。依上說明 ,檢察官之上訴,顯在被告死亡後始行提起,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