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上-4843-202411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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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843號 上 訴 人 許志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49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70號、11 2年度偵字第49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 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許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 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僅泛稱:接獲原判決,認判決存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乃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至其另稱理由容後補陳一節,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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